在香港,我们的情况有点“奢侈”。我们不只有1条,而是有2条一般反避税条款规定(“GAAR”), 第一条GAAR见《香港税务条例》(“IRO”)第61条,第二条GAAR见IRO第61A条。 这两条规定并非互斥,也就是说香港税务局(IRD)可以同时使用这两条规定。
在香港,我们的情况有点“奢侈”。我们不只有1条,而是有2条一般反避税条款规定(“GAAR”), 第一条GAAR见《香港税务条例》(“IRO”)第61条,第二条GAAR见IRO第61A条。 这两条规定并非互斥,也就是说香港税务局(IRD)可以同时使用这两条规定。
有时有人争辩说, 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香港公司”)将 (a) 就税务而言,自动被视为香港税务居民;和 (b) 只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而不受其他税务管辖区的利得税。
税务代表和税务代理人的角色和职责在不同的国家各不相同,其叫法也不同。通常情况下,税务代表以客户公司的身份开展业务,税务代理人以其自身名义开展业务,但两者均代表客户公司,并履行指定的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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