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课税减免、免税额和税率奖励 - HKWJ Tax Law

香港的课税减免、免税额和税率奖励

香港税制采用低税率,相对简单,而且还有某些类型的课税减免。 此外,香港不征收增值税或商品和服务税。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IRO”), 香港征收三种税:

  • 物业税,是对香港不动产租金收入征收的税项;
  • 薪俸税,是对在香港产生或在香港取得的源自任何职位、就业或退休金收入而征收的税项
  • 利得税,是对在香港经营的贸易、职业或业务所产生的应税利润征收的税项。

物业税而言,可获的课税减免是有限的,但包括业主承担的所谓政府税率,以及扣除上述税率后应纳税价值(即租金收入)20%的维修和支出免税额。

另一方面,就利得税薪俸税而言,税务局会因应纳税人的情况,提供多项不同的课税减免、减免税和税率奖励。 因此,下文讨论的课税减免、减免税和税率奖励仅限于利得税和薪俸税。

利得税课税减免

计算应评税利润时,起点为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会计利润,而该会计利润随后会根据《税务条例》作出法定税率调整。

产生应评税利润时的支出及开支,除特别未获批准者外,均可根据《税务条例》的一般课税减免规定扣除税款。 因此,根据一般会计准则确认的应计开支,只要属收入性质,且在《税务条例》中没有明确禁止,便可课税减免。

资本开支的课税减免须受《税务条例》的具体规定规管,视所涉及的资产/开支类别而定。 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可享受税率奖励。

某些费用项目(例如利息费用),有特别的课税减免规定。 《税务条例》订明的一些常见课税减免项,现详列于下文。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财务账目中显示的会计折旧一般不能课税减免。 是,因生产应评税利润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其资本支出的折旧/资本备抵可课税减免。 这些减免税的常见类型:

  • 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在收购当年,对于建造新的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资本开支,给予20%的初始减免,之后每年给予4%的减免。 对于现有的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只给予年度减免,其计算依据各不相同,取决于该建筑和构筑物何时投入使用以及使用了多少时间。 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是指用来从事符合资格的贸易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 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每年为兴建新的商业楼宇及构筑物的资本开支给予4%的减免。对于现有的商业建筑物和构筑物,只给予年度减免,其计算依据各不相同,取决于该建筑和构筑物何时投入使用以及使用了多少时间。 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是指用来从事符合资格的贸易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不符合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筑物为商业建筑物和构筑物。 不符合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筑物为商业建筑物和构筑物。
  • 翻新非住宅建筑物或构筑物:非住宅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改造和翻新在五年内平均减免20%的税款。
  • 在购置年度,给予设备和机械的资本支出60%的初始减免,年度减免将在购置年度给予,此后每天给予。 根据所涉及的设备和机械的类型的不同,每年的减免率为减记价值的10%、20%或30%。
  • 计算机硬件及设备、制造厂房及机械、环保装置、环保机械或环保车辆: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在收购当年全额扣除该类资产的资本支出。

知识产权

  • 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权: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任何专利权或任何专有技术权的购置成本均可在购买年度全额扣除。
  • 特定知识产权:对著作权、表演者经济权利、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地形)权、受保护的植物品种权、注册设计或注册商标所产生的资本支出,可在5年等额扣除。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缩短扣除时间。

由于知识产权反避税的税收规则众多,公司或个人在考虑税收减免的同时,还应该非常谨慎地考虑知识产权税收的影响 以及如何进行适当的税务规划。

研发支出

研发支出通常属资本性质,因此不属《税务条例》一般课税减免规定的范畴。 但是,对于研发费用的减免有具体规定。

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有权享有首笔200万港元300%的税收课税减免,剩余部分(无任何上限)有权享受200%的税收课税减免。

其他符合资格的研发展开支(但不符合加强课税减免的资格)可获正常的100%课税减免。

董事费及员工酬金

根据《税务条例》的一般课税减免规定,支付给董事/雇员的费用及其他薪酬一般可获课税减免,但条件是该等款项是在生产应评税利润时发生的。

然而,就利得税而言,支付给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的任何工资均不可课税减免。

坏账

如果令香港税务局满意地证实某些账已成为坏账(包括备抵坏帐),一般可减免税款。 减免税款应限于在确定应评税利润时包括在营业收入内的债务以及有关在香港放债业务正常运作过程中所出借的款项债务。

慈善捐赠

经认可的慈善捐款如总额不少于港币100元,便可获免税。 课税减免额以评税年度应税利润的35%为限。

强制性公积金供款 (“MPF”) /认可的职业退休计划(“ROR”)

雇主为雇员向强积金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所作的定期/普通供款,若不超过雇员薪酬总额的15%,可获课税减免。

另一方面,除对强积金或认可职业退休基金的普通供款外,特别供款的在五年内可平均课税减免20%。

预提费用

如果特定预提费用是在生产纳税人的应评税利润时发生的收入性费用,则特定预提费用一般可获课税减免。

在确定是否已产生预提费用时,纳税人应承担支付此类费用的法律或合同义务,且该预提费用是通过对未来负债的合理准确估计而作出的。

另一方面,一般预提费用不可课税减免,因为该费用不被视为“已发生”,这是《税务条例》一般课税减免规则所订定的条件之一。

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若须课税减免,除须符合《税务条例》的一般课税减免规定外(即利息支出须在产生应评税利润时产生),利息支出亦须符合其中订明的若干特定条件。

尽管香港未订立资本弱化规则,但支付给海外集团公司的利息支出在香港一般不能课税减免,除非该等利息支出是由从事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公司支付,并符合某些指定条件。

外国税项

一般来说,外国公司的所得税在香港是不可课税减免,因为税务局认为,所得税(即类似香港利得税)的性质,并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即《税务条例》规定的一般课税减免条文)而发生的支出及开支。

另一方面,根据《税务条例》的一般扣除规则,其他类别的外国税项(例如增值税)如不是按利润计算,则可获扣除。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缴付的外国税款,可获得外国税收抵免。

税收损失

税收损失可以无限期地结转以抵消未来的应税利润,但不能结转回去。 此扣除在香港不可用

支付给外国集团公司的费用

支付给外国关联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管理费等可税前扣减,条件是这些费用属收入性质,并且是在产生应评税利润时发生的。

其他税率奖励/课税减免

  • 按照两级利得税制度,首笔200万港元的应评税利润,只要符合若干条件,便可获正常利得税税率的一半的征税率(即现时公司业务的利得税税率为8.25%,非公司业务的利得税税率为7.5%)。
  • 公司从符合资格的债务工具取得的利息收入和交易利润(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中央货币市场小组提交及结算的金融工具,以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 根据债务工具的期限和发行日期,在符合若干条件的前提下,可按8.25%的减税税率征税或免税。
  • 若公司的应税利润来自作为专业再保险人的企业的再保险业务或来自授权自保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则在符合若干条件的前提下,可按正常利得税的50%(即8.25%的税率)缴税。
  • 授权和某些被广泛持有的善意共同基金、集体投资计划和单位信托免税。
  • 合资格的公司财务中心所取得的应评税利润,在符合若干条件的前提下,须按正常利得税税率的50%(即8.25%)缴税。
  • 合资格的飞机出租人和合资格的飞机租赁经理所获得的应评税利润,在符合若干条件的前提下,可享受8.25%的特惠税率。
  • 在符合若干条件的前提下,来自符合资格的船舶出租人的应评税利润免征利得税,而从符合资格的船舶租赁经营者取得的利润,若船舶租赁服务的接受者是提供者的关联公司则可以免征利得税,若服务接受者是独立的第三方公司,则可享受8.25%的特惠税率。
  • 根据《税务条例》第20AM条的规定,符合资格的“基金”的实体,从合资格资产的交易及由此产生的附带交易中取得的利润,只要符合所有订明的条件,不论其结构、规模和中央管理控制的地点(即在岸或离岸),均可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 对于非居民实体,若不符合《税务条例》第20AM条规定的“基金”资格,只要符合若干条件,其从符合资格的资产交易所得的利润及有关的附带交易可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 自2021年3月19日起,直接保险公司的所有一般再保险业务、直接保险公司的选定一般保险业务和选定保险经纪业务的符合资格利润,可按正常税率的一半(即8.25%)征税。

关于薪俸税的课税减免

薪俸税是按应课税入息净额(即课税减免及免税后应评税入息)的2%至17%的累进税率征税,或按应评税入息净额(即课税减免及免税后应评税入息)的15%的标准税率征税,以较低者为准。 常见课税减免和免税的类型如下:

开支

就薪俸税而言,除家庭或私人性质的开支及资本开支外,生产应评税收入过程中完全、专门、必要发生的支出及开支均可获课税减免。 在实践中,薪俸税下的费用的课税减免极为有限,只有少数费用可课税减免。

折旧提存

用于生产应评税收入的设备和机器的资本性支出,可以计提折旧。

对强积金及认可退休计划的供款

雇员向强积金作出的强制性供款或向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作出的供款,在计算应评税入息净额时可获扣除。 不过,扣除额以指定金额为限,目前在2020/21课税年度的扣除额为18,000港元。

合资格年金保费及可扣税强积金自愿供款

自2019/2020课税年度起,符合资格的年金保费及可扣税的强积金自愿性供款可获扣税。

每个纳税人可获扣除额,不得超过该课税年度内所缴付的合资格年金保费及可扣税的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总和,或指明的最高扣除款额(以较低者为准)。 目前,规定的最高扣除额(两者的总计限额)为6万港元。

符合资格的递延年金保单无数量限制。 纳税人可要求扣除根据一份或多份保单支付的符合资格的年金保费。

根据自愿医疗保险计划(VHIS)支付的符合资格的保险费

从2019/20课税年度开始,按照VHIS认证计划下为自己或指定亲属支付合格保费的纳税人可享受税收减免。 每名受保人每年可获扣除税额最高为港币8,000元,纳税人要求的指定亲属人数不设上限。

慈善捐赠

核准慈善捐款可抵税,但上限为应评税收入净额的35%。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纳税人或配偶为其父母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支付的安老院舍开支可获扣减,但每名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每年的扣减限额设有上限。 现时每课税年度的扣除上限为100,000港元。

个人进修开支

自费修读指定课程的自学费用 (包括学费及有关考试费用)可获扣除。 现时每课税年度的最高扣除金额为100,000港元。

居所贷款利息开支

为购置以香港居所作为居所而支付的居所贷款利息,可从应评税入息中扣除,每课税年度的最高限额为100,000港元。 房屋贷款利息支出最多可扣除20年。

个人免税额

纳税人可享有基本免税额其他免税额,但须符合《税务条例》所订明的条件。 目前的免税额如下:

  • 基本免税额:132000港元
  • 已婚人士免税额:264000港元
  • 儿童免税额:
    • 19岁儿童: 120000港元
    • 对于当年出生的小孩,儿童免税额每个小孩增加 120000港元
  • 受供养兄弟及姐妹免税额:HKD 37,500
  • 受供养父母及祖父母免税额
    • 60岁或以上者:50,000港元
    • 60岁以下但有资格申领政府伤残津贴计划者:50,000港元
    • 55岁以上,60岁以下者: 25,000港元
  • 其他受供养父母及祖父母免税额
    • 60岁或以上者:50,000港元
    • 60岁以下但有资格申领政府伤残津贴计划者:50,000港元
    • 55岁以上,60岁以下者: 25,000港元
  • 单亲免税额: HKD 132,000港元
  • 人身伤残免税额:HKD 75,000港元
  •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75,000港元

外国税项

在符合若干条件的前提下,对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这种减免将通过免除重复征税的收入来提供(若香港没有与有关司法管辖区订立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给予课税抵免(若有关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已订立)来提供。

选择个人评税

若某人有应课税利得税及/或物业税的入息,则个人评税可提供宽减。 根据选择个人评税,来自办公室、就业和退休金的收入、非公司业务利润和来自物业的租金收入将以合计为基础进行评税。  应按照与计算薪俸税相同的方式对收入总额征税。

选择个人评税后,纳税人可从总收入中扣除上述免税额,并扣除为获得应纳税的物业租金收入的借款以及为抵消个人独资/合伙业务的营业税损失而从其他来源的收入所借款项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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