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境外免税申索确认 - HKWJ Tax Law

香港境外免税申索确认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4(1)条的一般收费规定,如某项收入 (i)并非来自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及/或 (ii)并非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即源自香港以外地区),则无须缴纳利得税(企业所得税)。 然而,重要的是要认识到,任何此类离岸免税申索通常仍由香港税务局(“IRD”)审查。 即使是部分离岸收入免税申索,也是如此。

如果这种审查导致的结论是确实存在有效的离岸免税申索,那么这将由香港税务局通过信函的方式予以确认。 现在出现的问题是,这种确认函是否提供了任何确定性/这种信函的地位如何? 例如,该确认函是否可以合法预期随后几年提出的离岸免税申索,且该申索不受审查?

合法预期?

一般来说,只要6年的法定期限尚未过去,无论是基于在岸应税申报,还是基于离岸免税申索,香港税务局都有权审查纳税人的纳税状况/纳税申报。

如果在这几年期间香港税务局开始调查离岸免税申索,这种审查和潜在确认函通常仅适用于该年度(或仅限于离岸免税申索的几个年份)。 因此,严格来说,随后几年的离岸免税申索不属于审查范围,因此仍可由香港税务局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查。

鉴于上述情况,存在一种潜在风险,即纳税人将“过于”依赖香港税务局对特定纳税年度的离岸免税申索的认可,从而假设后续年度提出的离岸免税申索将自动获得批准。

这种依赖可能主要是合法预期的理论结果,即当未来的商业运作和未来交易与过去相同或相似时,出于税收目的,纳税人预期会获得与前几年相同的(离岸)税收待遇。

然而,香港税务局似乎不同意这种做法,因为他们说情况可能已经改变(该观点得到了某些判例法的支持)。但香港税务局这种做法的正确性引起人们的争议。 但香港税务局这种做法的正确性引起人们的争议。

显然,公司的业务运营总是会发生变化,这是一个现实。 因此,很难期望每一个业务交易都以与过去和未来完全相同的方式执行。

因此,如果在过去一年,香港税务局审查、评估并认可了一项业务离岸免税申索,并且在随后几年,这些业务交易以类似的方式进行,那么,认为依赖合法预期是一种合理做法难道不公平吗?

香港税务局可能不希望纳税人在离岸免税申索方面过于依赖确认函的一个更现实的原因是,除了没有时间详细审查离岸债权外,纯粹与政策有关。

这是因为世界各地税务当局(包括香港税务局)一直受到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外国税务管辖区的压力,要求打击逃税和利润转移,并避免被列入避税天堂管辖区的黑名单。

要求打击逃税和利润转移,并避免被列入避税天堂管辖区的黑名单。

驳回离岸免税申索的后果

通常情况下,香港税务局第一组(即利得税、公司、合伙业务组)审查和复检离岸免税申索。 如果怀疑涉及逃税,案件可能会移交给香港税务局第四组(即现场审计和调查小组)进行更深入的审查。 在后一种情况下,纳税人将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来处理税务审计调查,例如检索数据并向香港税务局提供大量信息和文件,以及参加与香港税务局的面谈。

最糟糕的情况是,万一离岸免税申索最终失败,纳税人必须在较短时间内向香港税务局支付巨额利得税(由于涉及多个评税年度)以及因少缴税款而产生的罚款和/或利息。

但是,纳税人被允许申请分期缴纳这些税款,条件是他们在财务和(或)现金流动方面有困难,而且必须有足够的文件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分期付款通常会产生5%和/或10%的滞纳金。

然而,如果纳税人不同意香港税务局驳回离岸免税申索,他们始终有权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和法院提出上诉。 在这种情况下,权衡潜在的收益和成本是很重要的。

潜在解决方案和协助

人们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 即使香港税务局已经接受了前几年的离岸免税申索,仍需要聘请税务顾问定期对所提出的离岸免税申索进行全面审查;
  2. 保留足够的信息和文件,以支持香港税务局未来可能对离岸免税申索调查;
  3. 应谨慎处理向香港税务局提交的任何信息和文件,强烈建议税务顾问参与,以避免提交可能危及离岸免税申索的文件和信息;和/或
  4. 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税收事先裁定,以获得离岸免税申索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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