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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务

我们强烈建议在香港经营或通过香港经营的国际企业接受适当的税务规划和建议。 。这里必须注意,目前香港有大约43项有效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DTA”)。 同时,香港正积极与其他逾14个国家/地区就DTA进行谈判。

此外,与美国、丹麦、法罗群岛、冰岛、挪威、格陵兰以及瑞典签订税务信息交换协议现已生效。 根据上述情况,很明显,香港已经开放了提供信息交换的大门,因此,有必要确定税收风险和风险。

我们可以就各种税务问题提供税务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全球税务合规

同样,我们可以准备和提交公司/个人纳税申报表和税收计算文件,以满足下列法定要求:

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

居民身份证明书(“CoR”)是香港税务局向香港纳税居民(个人和公司)颁发的证明纳税居民身份的文件。 通常情况下,使用CoR的目的是要求根据香港与外国税收管辖区之间的DTA获得税收优惠待遇,例如,降低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以及对船舶、飞机和陆地运输工具在国际运输中获得的经营利润实施企业所得税豁免/减免。

通常情况下,从IRD获得CoR并不简单,对公司而言尤其如此。 税务局决定是否向申请人签发CoR时通常会考虑很多因素。 一般来说,香港的公司行使及维持的管理及控制功能越多、实质越充分,公司能从IRD获得CoR的可能性就越大。

我们的香港税务专业人士可以提供建议,以提高从税务局获得CoR的可能性,并协助申请人向IRD申请CoR,包括应对IRD的询问。 特别是,除了填写申请表外,必要时我们还可以帮助申请人向税务局提供更多有利的信息和证明文件以及法律依据和论据,以提高从税务局获得CoR的可能性。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阅读我们的居民身份证明书条款。

国际税务常见问题

香港居民税收

香港采用属地原则征税。所有个人,无论是否是香港居民,都应为来自香港的收入缴纳税收。

非香港居民税收

香港采用属地原则征税。所有个人,无论是否是香港居民,都应为来自香港的收入缴纳税收。

香港纳税居民

对于个人而言,如果(a)通常情况下在香港居住,或(b)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在香港居住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则该个人被视为香港纳税居民。

对于公司而言,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者公司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但管理或控制通常情况下在香港进行,则该公司被视为香港纳税居民。

税收协定——香港税收协定

香港已与40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全面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以防止双重征税和逃税,并通过实施各自的税法来促进香港与其他国际税收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目前已经达成的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清单请参见税务局网站www.ird.gov.hk。

税收协定-香港纳税居民身份证明书

居民身份证明书是香港税务局发给香港居民的文件,该居民需要获得居民身份证明书才能根据《全面避免双重课税协定》要求获得税收优惠待遇。

税收协定-香港与美国签有税收协定吗?

香港已与40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全面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以防止双重征税和逃税,并通过实施各自的税法来促进香港与其他国际税收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但是,香港目前并未与美国签署税收协定。尽管如此,香港与美国签订了《税务信息交换协议》,通过在香港和美国实施有效的信息交换来打击逃税行为

香港转移定价

香港转让定价法于2018年7月生效,该法采用全面的立法框架,对如何确定和实施关联企业之间所供应商品和服务的定价进行管理。总体而言,香港转让定价法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指导方针和政策,以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并消除辖区之间有害的税收竞争。

香港税收常设机构

为实施全面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确定公司场所(即常设机构)很重要。外国公司是否在香港从事某一行业、职业或业务,以及其利润来源是确定应税状态的决定性因素。

为此,如果外国公司在香港有常设机构,其将被视为在香港从事某一行业、职业或业务。

常设机构是公司活动藉以开展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和管理场所)。此外,如果公司有代理人在香港开展某些活动,则该公司也被视为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

香港税务信息交换

香港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与另一个国家的税务机关交换信息:(i)自动交换金融帐户信息,税务机关在OECD模式下,相互之间自动交换信息;(ii)全面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税务信息交换协议,税务机关之间(经请求)手动交换信息。

提交转让定价文件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订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第13项行动计划,香港税务条例(IRO)规定要求按照三层法准备转让定价(TP)文件,以促进转让定价风险评估、提高税收信息的透明度。 三层法包括以下内容:

未达到豁免标准的香港实体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准备并向税务局提交上述转让定价文件。 不遵守要求将导致IRD采取惩罚措施。

我们的国际税务专业人员可以理清复杂的TP规则和法规,并提供以下量身定制的服务:

如需了解有关转让定价和我们服务的详情,请单击此处

国际税务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推出了《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案》,该法案要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展某些类型业务的实体应维持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经济实质。

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控股业务、知识产权控股业务和总部业务。 需要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保持的实质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办公室和资产、雇员、管理和核心创收活动。

虽然如此,如果英属维尔京群岛上的实体是其他外国税收管辖区(非列入黑名单的管辖区)的纳税居民,而且这一点可以由相关的外国税收管辖区的主管机关签发的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证明书)予以证明,该实体有可能无需受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实质性要求约束。

英属维尔京群岛上的实体每年有义务向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注册代理人提供规定的信息,以报告给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当局。2019年1月1日之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实体的第一个报告期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报告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

我们的国际税务专家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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