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ial offshore tax claim HKWJ Tax Law

香港境外免稅申索確認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14(1)條的一般收費規定,如某項收入 (i)並非來自在香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及/或 (ii)並非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即源自香港以外地區),則無須繳納利得稅(企業所得稅)。 然而,重要的是要認識到,任何此類離岸免稅申索通常仍由香港稅務局(“IRD”)審查。 即使是部分離岸收入免稅申索,也是如此。

如果這種審查導致的結論是確實存在有效的離岸免稅申索,那麼這將由香港稅務局通過信函的方式予以確認。 現在出現的問題是,這種確認函是否提供了任何確定性/這種信函的地位如何? 例如,該確認函是否可以合法預期隨後幾年提出的離岸免稅申索,且該申索不受審查?

合法預期?

一般來說,只要6年的法定期限尚未過去,無論是基於在岸應稅申報,還是基於離岸免稅申索,香港稅務局都有權審查納稅人的納稅狀況/納稅申報。

如果在這幾年期間香港稅務局開始調查離岸免稅申索,這種審查和潛在確認函通常僅適用於該年度(或僅限於離岸免稅申索的幾個年份)。 因此,嚴格來說,隨後幾年的離岸免稅申索不屬於審查範圍,因此仍可由香港稅務局委員會對其進行審查。

鑑於上述情況,存在一種潛在風險,即納稅人將“過於”依賴香港稅務局對特定納稅年度的離岸免稅申索的認可,從而假設後續年度提出的離岸免稅申索將自動獲得批准。

這種依賴可能主要是合法預期的理論結果,即當未來的商業運作和未來交易與過去相同或相似時,出於稅收目的,納稅人預期會獲得與前幾年相同的(離岸)稅收待遇。

然而,香港税务局似乎不同意这种做法,因为他们说情况可能已经改变(该观点得到了某些判例法的支持)。 但香港税务局这种做法的正确性引起人们的争议。

显然,公司的业务运营总是会发生变化,这是一个现实。 因此,很难期望每一个业务交易都以与过去和未来完全相同的方式执行。

因此,如果在过去一年,香港税务局审查、评估并认可了一项业务离岸免税申索,并且在随后几年,这些业务交易以类似的方式进行,那么,认为依赖合法预期是一种合理做法难道不公平吗?

香港税务局可能不希望纳税人在离岸免税申索方面过于依赖确认函的一个更现实的原因是,除了没有时间详细审查离岸债权外,纯粹与政策有关。

这是因为世界各地税务当局(包括香港税务局)一直受到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外国税务管辖区的压力,要求打击逃税和利润转移,并避免被列入避税天堂管辖区的黑名单。

要求打击逃税和利润转移,并避免被列入避税天堂管辖区的黑名单。

駁回離岸免稅申索的後果

通常情況下,香港稅務局第一組(即利得稅、公司、合夥業務組)審查和復檢離岸免稅申索。 如果懷疑涉及逃稅,案件可能會移交給香港稅務局第四組(即現場審計和調查小組)進行更深入的審查。 在後一種情況下,納稅人將不得不花費大量時間和人力來處理稅務審計調查,例如檢索數據並向香港稅務局提供大量信息和文件,以及參加與香港稅務局的面談。

最糟糕的情況是,萬一離岸免稅申索最終失敗,納稅人必須在較短時間內向香港稅務局支付巨額利得稅(由於涉及多個評稅年度)以及因少繳稅款而產生的罰款和/或利息。

但是,納稅人被允許申請分期繳納這些稅款,條件是他們在財務和(或)現金流動方面有困難,而且必須有足夠的文件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分期付款通常會產生5%和/或10%的滯納金。

然而,如果納稅人不同意香港稅務局駁回離岸免稅申索,他們始終有權向稅務局局長、稅務上訴委員會和法院提出上訴。 在這種情況下,權衡潛在的收益和成本是很重要的。

潜在解决方案和协助

人们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 即使香港税务局已经接受了前几年的离岸免税申索,仍需要聘请税务顾问定期对所提出的离岸免税申索进行全面审查;
  2. 保留足够的信息和文件,以支持香港税务局未来可能对离岸免税申索调查;
  3. 应谨慎处理向香港税务局提交的任何信息和文件,强烈建议税务顾问参与,以避免提交可能危及离岸免税申索的文件和信息;和/或
  4. 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税收事先裁定,以获得离岸免税申索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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