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推出专利盒税收优惠制度
为促进香港的研发 (“RD”) 领域和创意产业利用其知识产权 (“IP”) 推动经济增长并提升竞争力,中国香港政府推出了专利盒制度。
该税收激励计划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就其从合格知识产权资产中获得的利润享受优惠税率。该制度适用于 2023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评税年度。
什么是税收优惠?
符合专利盒制度特定要求的纳税人,有资格获得税收优惠。在此优惠框架下,纳税人从合格知识产权收入中获得的应评税利润部分,可根据香港利得税规定,按 5%的优惠税率征税。
合格知识产权资产
为享受专利盒制度下的税收优惠资格,收入必须来自合格知识产权资产,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 1.专利;
- 2.植物新品种权;
- 3.《版权条例》(Copyright Ordinance)(第 528 章) 或中国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法律保护下的软件版权。
谁有资格享受专利盒制度?
符合条件的人士不仅限于合格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还包括有权享受合格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人士(即经济所有者)。
哪些知识产权收入符合专利盒制度的条件?
以下收入将视为合格知识产权收入:
1) 从合格知识产权中获得的收入,涉及:
- •知识产权的展出或使用,或知识产权的展出权或使用权(无论在中国香港境内或境外);
- •透露或承诺透露与知识产权的使用(无论在中国香港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知识;
2) 出售合格知识产权所得收入;
3) 嵌入式知识产权收入,即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销售产品或服务所得收入中,归属于合格知识产权价值的部分;
4) 与合格知识产权相关的保险金、损害赔偿金或补偿金。
应评税利润的优惠部分
经合组织 (OECD) 提出的关联方法 (nexus approach) 要求,符合优惠税率条件的利润必须与合格知识产权资产在香港开展的实质性活动挂钩。
合格知识产权收入中,根据研发比例(上限为 100%),按 5% 的优惠税率征税的部分,计算如下:
应评税利润 x [合格研发开支 * 130%/(合格研发开支 + 非合格研发开支)] [eligible R&D expenditure *130% / (eligible R&D expenditure + non-eligible expenditure)]
- •合格研发开支是指 (i) 纳税人开展或外包给非关联方的研发活动,以及 (ii) 在中国香港开展的外包给国内关联方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开支。
- •非合格研发开支是指 (i) 合格知识产权的收购成本,(ii) 外包给香港居民关联方,但在中国香港境外开展的研发活动,以及 (iii) 外包给非香港居民关联方并在中国香港境内或境外进行的研发活动
请注意,利息支付以及与土地或建筑物(包括任何改建、增建或扩建)相关的支付,均不被视为合格研发开支或非合格研发开支。
亏损处理
与享受专利盒激励措施的收入相关的亏损,可参照税率差异(如有)抵扣应评税利润。
过渡性措施
为了让纳税人有足够的时间适应关联方法规定的跟踪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使用 3 年滚动平均值(即 2023-2024 至 2025-2026 评税年度的滚动平均值)来计算其研发比例。该措施适用于合格和非合格研发开支。
合格人士的义务
1.当地注册要求:
- •对于非香港专利:需要在香港就该专利基于的发明,申请授予原始授权专利或短期专利 (“STP”)。申请 STP 时,需在授予后提交实质性审查请求。
- •对于非香港植物新品种权:需根据《植物品种保护条例》(Plant Varieties Protection Ordinance)(第 .490 章) 提出申请。
2.保留与合格知识产权收入相关的交易、行为或操作记录。这些记录应保留至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晚者:这些交易、行为或操作完成后 7 年;根据《税务条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附表 17FD 第 4 条作出选择后 7 年。
3.在无利得税申报表发出的情况下,应在评税基期结束后 4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局局长报告,相关合格知识产权收入应缴纳利得税。
HKWJ 税法可提供专利盒制度相关帮助
了解专利盒制度对在香港从事研发和创新业务的各方十分有益。
该制度降低了合格知识产权资产所产生利润的税率,从而鼓励公司保护其知识产权并将其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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