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的出境汇款

为减少对外国机构和个人境外支付的税收损失风险,中国大陆税务机关要求办理一定手续,才能从境外汇款。

受此约束的出境汇款性质和金额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2013年第40号公告 [2013] ,自2013年9月1日起生效,汇款金额超过50,000美元(或任何其他等值货币)的下列款项(特别豁免的款项除外),需在中国大陆进行税务登记:

  1. 向外国机构或个人支付的贸易服务费,这些服务包括运输、旅游、电信、建筑安装、劳务分包、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利授予、文化、体育和娱乐、其他商业和政府服务;
  1. 对外国个人在中国大陆工作的报酬;
  1. 股息、利润、利息、担保费、非资本转移捐赠、补偿、税收和向外国机构或个人支付的临时款项;
  1. 向外国机构或个人支付融资租赁、不动产转让、股权转让和其他合法投资回报的款项。

出境汇款前的要求

在第40号公告之前,国内机构/个人(“申请人”)在进行出境汇款之前必须获得完税证明。 但是,根据第40号公告,申请人只需在汇出款项前向相关中国大陆税务机关提交完整的税务登记表(“表格”)以及相关文件,如密封合同/协议副本和交易证明,即可进行税务登记。

一般而言,税务机关将立即盖章并将一份表格副本返还给申请人,以便申请人的银行处理拟议的出境汇款。 税务机关随后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表格和相关文件,通常在收到文件后15天内完成。

根据上述第40号公告,有关出境汇款的行政程序已从检查纳税义务后才能进行出境汇款的制度转变为“先付款,后检查纳税义务”的制度。

新的税务登记豁免制度

根据第40号公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直接投资和再投资所得利润超过5万美元,需要在中国大陆进行税务登记。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2021年第19号公告,[2021]该要求已被豁免,公告自2021年6月29日起生效。

同一合同下多次出境汇款的简化程序

根据第40号公告,对于根据同一密封合同/协议进行的多次出境汇款,申请人需要为每次后续汇款进行税务登记(即提交表格,但不再提交相关文件)。

但是,根据第19号公告,申请人只需在首次汇款前进行一次税务登记,不再需要对同一合同/协议下的后续付款进行任何税务登记。

结论

中国大陆税务机关似乎一直在放宽和简化税务登记要求。 尽管如此,有关向外国机构/个人支付出境款项产生的纳税义务的规则没有改变。

事实上,简化税务登记要求可能会造成漏掉纳税义务的风险。 因此,人们仍然必须清楚了解有关出境汇款的纳税义务。 如有必要,HKWJ Tax Law & Partners Limited可为中国大陆税务管理提供相关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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