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Outbound Remittances - HKWJ Tax Law

中國大陸的出境匯款

為減少對外國機構和個人境外支付的稅收損失風險,中國大陸稅務機關要求辦理一定手續,才能從境外匯款。

受此約束的出境匯款性質和金額

根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和 [2013]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2013年第40號公告 [2013] ,自2013年9月1日起生效,匯款金額超過50,000美元(或任何其他等值貨幣)的下列款項(特別豁免的款項除外),需在中國大陸進行稅務登記:

  1. 向外國機構或個人支付的貿易服務費,這些服務包括運輸、旅遊、電信、建築安裝、勞務分包、保險、金融、計算機和信息、專利授予、文化、體育和娛樂、其他商業和政府服務;
  1. 對外國個人在中國大陸工作的報酬;
  1. 股息、利潤、利息、擔保費、非資本轉移捐贈、補償、稅收和向外國機構或個人支付的臨時款項;
  1. 向外國機構或個人支付融資租賃、不動產轉讓、股權轉讓和其他合法投資回報的款項。

出境匯款前的要求

在第40號公告之前,國內機構/個人(“申請人”)在進行出境匯款之前必須獲得完稅證明。 但是,根據第40號公告,申請人只需在匯出款項前向相關中國大陸稅務機關提交完整的稅務登記表(“表格”)以及相關文件,如密封合同/協議副本和交易證明,即可進行稅務登記。

一般而言,稅務機關將立即蓋章並將一份表格副本返還給申請人,以便申請人的銀行處理擬議的出境匯款。 稅務機關隨後將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表格和相關文件,通常在收到文件後15天內完成。

根據上述第40號公告,有關出境匯款的行政程序已從檢查納稅義務後才能進行出境匯款的製度轉變為“先付款,後檢查納稅義務”的製度。

新的稅務登記豁免制度

根據第40號公告,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大陸直接投資和再投資所得利潤超過5萬美元,需要在中國大陸進行稅務登記。 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2021年第19號公告,[2021][2021]該要求已被豁免,公告自2021年6月29日起生效。

同一合同下多次出境匯款的簡化程序 根據第40號公告,

對於根據同一密封合同/協議進行的多次出境匯款,申請人需要為每次後續匯款進行稅務登記(即提交表格,但不再提交相關文件)。

但是,根據第19號公告,申請人只需在首次匯款前進行一次稅務登記,不再需要對同一合同/協議下的後續付款進行任何稅務登記。

結論

中國大陸稅務機關似乎一直在放寬和簡化稅務登記要求。 儘管如此,有關向外國機構/個人支付出境款項產生的納稅義務的規則沒有改變。

事實上,簡化稅務登記要求可能會造成漏掉納稅義務的風險。 因此,人們仍然必須清楚了解有關出境匯款的納稅義務。 如有必要,HKWJ Tax Law & Partners Limited可為中國大陸稅務管理提供相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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