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能取得税收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指南

稅收居民身份證明(CoR)是由香港稅務局(IRD)簽發的文件,說明申請人(可以是個人或實體)是香港與特定外國稅務管轄區在特定日曆年簽訂的雙重稅收協定(DTA)項下的香港稅務居民。

為享受稅收優惠,須取得香港稅務局的居民身份證明(“居民證明”)或稅收居民證明,作為此等香港居民身份的證明。

目前,香港已簽訂28項雙重稅收協定(DTA),根據這些協定,香港稅務居民可能有權享受稅收協定優惠,例如香港的DTA合作夥伴針對被動收入(如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提供的預扣稅優惠稅率。

這個過程有時並不簡單,如香港-西班牙之間適用不同的雙重稅收協定。

申請稅收居民證明的資格 

一般而言,以下個人和實體有資格申請居民證明:

  • 通常居住在香港的個人;
  • 在評稅期間一年在香港停留超過180天或連續兩年在香港停留超過300天,其中一年為有關評稅年度;
  • 在香港成立或組建的公司、合夥企業、信託或其他團體; 和
  • 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組建但在香港管理和控制的公司、合夥企業、信託或其他團體。

例如,一些香港公司被用作

  • 持有不同司法管轄區(特別是中國大陸)實體股份的工具;
  • 向外國集團實體預付貸款的財資中心;和
  • 持有授予外國實體的知識產權。

作為回報,香港公司分別從中獲得股息收入、貸款利息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為達到上述被動收入在外國稅務管轄區享受潛在較低預扣稅率之目的(例如,根據中國大陸和中國香港之間的雙重稅收協定,從中國大陸支付股息的預扣稅率從10%降至5%),香港公司需要向香港稅務局申請居民身份證明。

 居住證明申請表

為取得這樣的居民證明,必須向香港稅務局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要求文件。 香港稅務局通常需要大約21個工作日來評估申請。

自2015年2月1日起,由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註冊成立的公司、合夥企業、信託或其他團體(統稱為“公司”)為申請中國香港與中國大陸之間或香港與其他稅收管轄區之間的雙重稅收協定而填寫的居民證明申請表已進行修改和修訂。 主要變化總結如下:

在根據中國香港/中國大陸雙重稅收協定申請稅務優惠時,香港註冊公司和非香港註冊公司現在都將使用相同的修訂後申請表;而在2015年2月1日變更之前,香港註冊公司和非香港註冊公司使用不同的申請表。

所需文件

根據中國香港/中國大陸雙重稅收協定申請稅收優惠的香港註冊公司現在需要在修訂後的申請表上提交更多信息(非香港註冊公司已經如此操作)。 特別是,香港註冊公司必須提供:

  1. 他們在香港內外的機構及商業活動的詳情
  2. 其管理人員和人員配備的詳細信息
  3. 行使其管理和控制權的地點

此外,根據中國香港/中國大陸雙重稅收協定申請稅收優惠的香港和非香港註冊公司現在還需要提供額外信息,例如:

  • 這些公司在香港主要使用的銀行
  • 在香港保有的銀行賬戶總數
  • 在香港維持的常設機構的性質
  • 截至上一報告期末財務狀況報表中列示的銀行現金餘額

對於根據中國香港與中國大陸以外的稅務管轄區之間的雙重稅收協定申請稅收優惠的香港和非香港註冊公司,這些公司現在將被要求提供以下額外信息:

  • 這些公司在香港主要使用的銀行
  • 在香港保有的銀行賬戶總數
  • 在香港維持的常設機構的性質
  • 截至上一報告期末財務狀況報表中列示的銀行現金餘額

修訂申請表的影響

香港註冊公司在根據中國香港與中國大陸之間的雙重稅收協定申請居民證明時被要求提供更多全面信息, 這意味著香港稅務局將採取更嚴格的方法來評估這些公司是否為適當的香港稅務居民,這一變化可能是由於中國大陸稅務機關要求香港稅務局進行嚴格的居民身份評估。

與此同時,根據中國香港與中國大陸以外的稅務管轄區之間的雙重稅收協定取得居民證明變得更加複雜、困難。 此外,申請人還面臨銀行和其他機構出具錯誤稅務居留報告的風險,導致無法成功取得稅收居民證明。 因此,這些修訂內容可能要求受益於雙重稅收協定的現有香港註冊公司/非香港註冊公司審查其在香港的現有稅務實質。

從香港稅務局取得居民身份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從香港稅務局取得居民身份證明並非易事。 實體必須向香港稅務局證明其管理和控制在香港進行,且其在香港擁有實質性資產,並令稅務局滿意。

在向稅務局提交居民身份證明申請後,稅務局可能會要求提供詳細信息和證明文件,以評估申請。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文件:

1. 申請人在香港的實體機構(如有)的詳細信息,如地點、大小、平面圖、用途和功能以及證明文件(如租賃協議)。

2. 申請人的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的詳細信息,如他們的個人資料、各自的角色/職責/責任、工作地點、薪酬待遇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僱傭合同/出任董事合同/服務合同、旅行行程、香港入境事務處發出的旅行記錄聲明)。

3. 董事會議的細節。

4. 以下業務職能的執行人員、方式和地點以及相關證明文件:

  • 制定戰略政策
  • 確定業務方向
  • 制定工作計劃
  • 企業融資模式的決策
  • 管理政策/方向/工作計劃的實施
  • 經營業績評價

5. 開展申請人業務活動的人員、方式和地點。

申請居民身份證明時

  • 可能遇到的挑戰 申請人(例如投資或知識產權控股公司)可能在香港沒有太多實質性資產(例如辦公室、固定資產和僱員)。
  • 申請人的董事管理和控制申請人在香港以外的業務,或申請人在香港的董事不積極參與申請人的管理和控制職能。
  • 申請人並沒有活躍業務,被認為在香港設立公司是為了獲得根據雙重稅收協定授予的稅務優惠。
  • 如果稅務局認為申請人無權享有稅收協定優惠,例如不能滿足某些要求稅收協定優惠的條件,則稅務局可拒絕簽發居民身份證明。

居民身份證明的有效期

通常,居民身份證明有效期僅為一個日曆年。 但是,為中國大陸和中國香港之間的雙重稅收協定目的而申請的居民身份證明通常在該日曆年和隨後的兩個日曆年內有效,除非申請人的情況發生變化。

HKWJ Tax Law 如何提供幫助

如果實體想要申請居民身份證明,建議提前計劃並審查其是否在香港以外地區行使管理和控制職能,以及是否在香港擁有足夠資產。 然後,實體應在提出申請前採取必要行動,加強關於居民身份證明的主張。

申請人在準備居民身份證明申請和回答稅務局的詢問時,也需要做到熟練、謹慎。 提供不利信息或文件可能會導致稅務局拒絕簽發居民身份證明。

為了增加成功概率,申請人需要自願針對居民身份證明提供有利的信息、文件和理由,而不是僅僅提供稅務局要求的信息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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