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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進稅務規劃的文化差異

包括中國內地在內的有些管轄區還不習慣接受稅務建議,甚至不願意為稅務建議付費,因為他們認為提名人/第三方結構已經足夠,並且確信他們能夠遠離相關稅務機關的調查。 這種做法可能落入激進稅務規劃的範疇。

稅務規劃本身是絕對必須的,因為它已經成為一種必要,尤其是在新興的亞洲市場和全球經濟中。 例如,香港目前已締結近22份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對涉稅信息交換條款作出規定。 類似的例子還有印尼和新加坡等司法管轄區。 類似的例子還有印尼和新加坡等司法管轄區。

術語不同

除了以上幾點,必須注意所提供的稅務建議的類型。 2011年2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了一份關於信息披露倡議的報告,名為《通過提高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應對激進的稅務規劃》(“solving Aggressive Tax Planning through Improved Transparency and disclosure”)。

該報告中,經合組織概述了經合組織國家為應對稅務規劃而採用的披露措施。 報告提出這樣的問題:“什麼是激進的稅務規劃?”、“ 激進的稅務規劃會不會只是一個主觀的術語,不同國家都不一樣”、“ 激進的稅務規劃不僅僅是稅務規劃嗎?”

也許這些問題的答案應該是,如果結構是完全人為的,沒有經濟上的正當理由,則可認為是激進的。 但這通常取決於國家範圍內的定義。 一些國家甚至認為稅務規劃本身就模棱兩可!

超越激進稅務規劃術語

但無論人們稱其為激進的、模棱兩可的或其他什麼,通常都無關緊要,因為各國通常都有自己的國內反濫用規則,以調整稅收結構,並經常將這些規則納入其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例如:

  • 在中國內地、印度和印度尼西亞的國內立法中都有嚴格的受益所有人標準(包括間接股權轉讓標準)
  • 各國在拒絕避稅的情況下,引入了條約一般的反避稅規則,例如在香港和荷蘭之間的稅收協定就是如此。

為了避免這些規則,公司確實需要有足夠的具有經濟和/或商業目的稅務實質。 但由於稅務規劃方面存在明顯的文化差異,因此每個管轄區必須採取不同的方法,這一點十分重要。

    準備好開始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