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 稅的影響和稅務規劃

知識產權 稅的影響和稅務規劃

intellectual property tax planning - HKWJ Tax Law
知识产权税的影响和税务规划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二十國集團(G20)決定通過商定適當的轉讓定價規則,在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項目範圍內解決知識產權稅收問題。 因此,必須認識到稅務機關在任何知識產權(“IP”)相關交易方面可能面臨的潛在知識產權稅務風險和挑戰。 通過適當的知識產權稅收規劃和建議,可以避免這些風險。

 如今,企業在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商業秘密、版權和設計等知識產權保護 和開發上投入的時間越來越多 。  涉及將知識產權轉讓給和/或許可給具有真正商業目的的關聯方/非關聯方的交易也並不少見。

令人遺憾的是,關聯方之間濫用此類知識產權相關交易以獲取稅收優惠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給大多數稅務機關造成了很大的“頭痛”,從而導致經合組織在知識產權稅收方面取得進展。

知識產權銷售入息稅

香港不對資本利得徵稅。 因此,源於出售知識產權的利得一般無須繳納香港利得稅,但須向香港稅務局證明該利得屬資本性質。 必須注意,在釐定所得是否屬資本性質時,香港稅務局會考慮幾個因素,例如持有知識產權的期限、類似交易的頻率、取得知識產權的融資方式,以及取得和處置知識產權的原因。

鑑於出售所得可能無須課稅,以及香港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十分完善,人們會考慮將知識產權交由香港公司擁有,只要香港公司亦有商業理由/理據持有該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許可入息稅

香港的知識產權稅大多與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掛鉤。  這種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通常是將知識產權使用權許可給他方時獲得的。 香港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可分為兩類:

  •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由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賺取的

根據香港所採用的屬地來源稅制,任何人士所賺取的收入 (包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如果源自在香港經營的業務, 並產生於香港或源自香港(即來源於香港), 則鬚根據一般收費條款繳納利得稅。 換言之,如果一個人被認為是在香港經營業務,其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只有在香港取得時才須在香港課稅。如果一個人被視為在香港經營業務,其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只有在香港取得時才須在香港課稅。

然而,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在内的收入是否来自香港并不直接确定,而纳税人与香港税务局就收入来源的争议经常发生。 有些案件被上诉到课税评价审查委员会甚至法院进行裁决

在釐定在香港特許經營的知識產權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來源時,必須查明:

  1. 知識產權是納稅人自己創造/開發的
  2. 知識產權是納稅人從他方獲得的
  3. 納稅人僅從所有者處獲得知識產權的使用權(而不是知識產權的合法所有權),然後再許可給他方使用

特別是,香港稅務局在釐定收入來源時,採用全部事實的方法,與釐定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來源有關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 創造/開發知識產權的地點
  • 被許可方使用知識產權的地點
  • 知識產權的賣方/許可人/被許可人的所在地
  • 談判、簽訂和簽署知識產權購買/許可協議的地點
  • 獲得知識產權的地點(如適用)
  • 取得和授予知識產權使用權的地點(如適用)
  •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由非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賺取的

根據特定收費條款,即使某人不在香港經營業務,其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仍可視為在香港應納稅的交易收入,有關因素如下:

  • 有關知識產權是否在香港使用
  • 在計算受款人在香港的應評稅利潤時,該等特許權使用費費用是否已申請為可扣稅項

如果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被視為在香港應課稅,則該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視同利潤率為100%(實際為16.5%)或30%(實際為4.95%),視乎以下情況而定:

  • 版稅受讓人是否與版稅接受人有關聯關係
  • 在香港從事交易、職業或業務的人士是否在任何時候完全或部分擁有有關知識產權

應該注意的是,如果避免雙重徵稅條約適用,則會採用較低的稅率。

常見的無形資產稅務影響陷阱

很多公司都有關於知識知識產權貨幣化的商業策略。 他們精心設計的商業模式創造、建立這些無形資產,並保護其免受競爭對手的侵害。 不幸的是,許多公司未能有效管理這些IP所創造的收益。 其他一些代價高昂的全球稅收錯誤可能帶來以下後果:

  • 在稅負特別重的管轄區,低效的知識產權管理導致高昂的全球稅務負擔。
  • 由於知識產權在不同實體之間和跨越管轄邊界的粗心移動而造成的轉讓定價責任。
  • 併購產生的高成本,使無形資產轉讓幾乎沒有盈利能力或商業價值。
  • 稅務規劃與業務性質和/或結構不適當,導致稅務現場審計、質疑或政府調查。

反避稅稅收規則與知識產權

根據香港的轉讓定價規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所產生的收入或損失,應按公平的原則計算。 否則,香港稅務局有權對收入或虧損進行轉讓定價調整,以提高香港的稅收優勢。 為此,應制定合理的定價文件,特別是對於集團公司之間的大量知識產權交易,例如特許權使用費收取、知識產權轉讓、知識產權開發成本分攤安排等。

香港稅務法律也包含一般的反避稅條款。 如果香港稅務局認為某項交易是人為或虛構的,目的在於減輕有關人士的稅務責任,則可援引一般反避稅條款,並在評估有關人士的稅務狀況時,忽略該等交易。

此外,即使一項交易不是“人為的”或“虛構的”,但被認為是為了使某人獲得稅收優惠的唯一或主要目的而進行的,香港稅務局亦可援引另一項一般的反避稅規定,評估有關人士的稅務責任,就如同有關交易或其任何部分沒有訂立或進行一樣,或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抵消本應獲得的稅收優惠。 有鑑於此,涉及知識產權的交易必須有商業目的/理由。

特許權使用費入息在香港的預先裁定及應課稅性

近年來,香港稅務局對離岸申請的評估越來越嚴格。 如果申請人希望預先確定有關專利使用費收入的應稅情況,並避免日後可能與稅務局發生爭議,可考慮向稅務局申請預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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