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香港政府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刊宪落实《2015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该修订条例带来了一项重大税务优惠:正式将“离岸基金豁免利得税”的适用范围,扩展至离岸私募基金(Offshore Private Equity Funds)。
离岸私募基金申请利得税豁免的条件
根据修订条例,离岸私募基金在买卖“合资格海外投资组合公司”的证券时所产生的交易利润,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准则,即可在香港享有利得税豁免 (Profits Tax Exemption):
- 透过持牌机构交易: 该离岸私募基金透过香港证监会 (SFC) 持牌法团来进行特定的证券交易;或者
- 符合特定基金结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 3 点):
- 该离岸私募基金拥有超过 4 名投资者;
- 投资者的认缴资本 (Capital commitment) 总额占基金总认缴资本的 90% 以上;及
- 基金发起人 (Originator) 从离岸私募基金交易中可获得的净收益分成,不超过 30%。
防滥用机制:对海外投资组合公司的严格限制
为防止香港本地公司滥用此项利得税豁免优惠,税务局对“合资格投资组合公司”设有严格规定。
该目标公司必须是在海外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例如荷兰的 B.V. 公司)。此外,在规定的时限内,该海外公司绝对不允许持有任何香港物业,亦不得在香港开展任何业务活动。
“视作应评税利润”条文 (Deeming Provisions) 同样适用
投资者必须留意现行的防避税条文。如果一名香港税务居民(Resident person)在获豁免缴税的私募基金中,持有 30% 或以上的实益权益 (Beneficial interest),该名香港居民将被视为从该基金在香港赚取的利润中获取了应评税利润,并需为此缴纳香港利得税。
这项“视作应评税利润”的规定,同样严格适用于离岸私募基金的投资者。
专家提醒:并非全面性的免税优惠
值得留意,此项政策并非针对所有证券及商品交易收入的全面性(General exemption)免税优惠。过去香港已有多宗税务法院案例表明,若交易性质或基金运作模式不符合上述严格的法定条件,相关的交易利润仍可能须缴纳香港利得税。因此,在设立基金架构前,建议寻求专业的税务法律咨询。
HKWJ Tax Law 如何提供协助
无论您需要长期的税务合规支援,还是针对特定的税务状况,我们的专业团队都能确保您的业务符合法规,同时为您进行税务优化,制定最佳的税务策略。立即填写下方表格,预约税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