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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局已寄出2017/18年度利得税报税表和雇主报税表

2018年4月,香港大部分公司/机构将收到香港税务局(“IRD”)寄出的2017/18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表格BIR 51)及雇主报税表。

(A)利得税报税表

发送给各公司/机构的利得税报税表,用于申报一个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亏损以及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

(I)有效的利得税申报所需的文件

一般来说,公司需要向税务局提交以下文件,以进行有效的利得税申报:

(i)正式签署的利得税报税表正本(不接受副本);

(ii)利得税的计算及有关附表;以及

(iii)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香港或外国法律要求的审计报告、相关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II)申报截止时间

2017/18年度利得税报税表的申报截止日期一般取决于公司/机构财务账目的结算日期,总结如下:

財務賬目的結算日期

場景

提交截止日期

2017年4月1日-

2017年11月30日

對於現用文件 2018年5月3日
對於現用文件 2018年5月4日
2017年12月1日-

2017年12月31日

可延長至2018年8月15日
2018年1月1日-

2018年3月31日

除虧損外的所有情況 可延長至2018年11月15日
虧損情況(即已調整的2017/18年度虧損,不考慮之前年份的累計稅收虧損(如有) 可以延長至2019年1月31日

(III)延迟提交利得税报税表的可能后果

如无合理理由而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税务局提交有效的利得税报税表,可能会导致最高10000港元的复合罚款、税务局发出估计评税通知书、根据《税务条例》第82A条以附加税形式的罚款及/或法庭诉讼。

(IV)申报利得税的注意事项

(a)有义务告知应课税项目及请求发出利得税报税表

如果公司/组织未收到税务局寄送的2017/18年度利得税报税表,且其2017/18年度利润应缴纳香港利得税,则该公司/组织有义务自愿书面通知税务局其应纳税额,并请求在2017/18年度基准期结束后四个月内发送2017/18年度利得税报税表。 必须指出,税务局可能会对违反这一税收义务的行为采取刑事行动,除非纳税人能够提供合理的辩解理由。

(b)有义务提交正确的利得税报税表

必须谨慎填写利得税报税表,以避免税务局因填报不正确及/或提供不正确资料而采取刑事/检控行动。 特别是,应确保利得税报税表中的税务申索,如境外非应税/免税收入申索、费用扣除申索,以及关联交易披露,均有效、正确,且有合理依据。

(B)雇主报税表

雇主报税表发送给公司/组织,用于报告公司/组织在截至3月31日的每年向其董事和雇员(如有)支付/应计的薪酬。 雇主报税表的提交截止日期通常在报税表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

请注意,公司/组织有义务在雇主报税表中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因为这可能会影响董事、员工的个人纳税义务和/或导致来自税务局的调查。 特别是,必须清晰报告雇主报税表中某些报酬,如董事费和薪资(这可能对董事产生不同的税务影响)、住房福利、股份相关的福利(如股票期权和股票奖励)、离职回国福利,以及遣散费,上述这些福利可能不是直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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