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shore fund rivate equity fund profits tax exemption HKWJ Tax Law

離岸私募基金的利得稅豁免

為進一步發展資產管理及相關服務行業,香港政府於2015年7月17日在憲報上刊登《2015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修訂條例》),根據該修訂條例,離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

根據修訂條例,離岸私募股權基金開展的海外適格投資公司的證券交易納入了利得稅豁免範圍,前提是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離岸私募基金通過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放牌照的公司開展特定交易;或
  2. 以下3點:
    • 境外私募基金有四名以上投資者;以及
    • 投資者認繳出資額需達基金資本總額的90%以上;以及
    • 發起人收取離岸基金交易產生的淨收益的比例不得超過30%。

此外,鑑於本地香港公司可能濫用利得稅豁免,適格投資公司必須是在海外註冊成立的私人公司, 而適格投資公司不得在規定期限內持有任何香港物業或在香港進行任何業務活動。

此外,現行推定條文規定,居民持有已獲豁免繳稅的私募股權基金30%或以上實益權益,將被視為該基金在香港所賺得的應評稅利潤,該等條文同樣適用於離岸私募股權基金。

請注意,這並不是對所有交易證券和商品應稅收入的一般免稅,香港的幾個法院案例證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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