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ign Sourced Passive Income Tax exemption in Hong Kong

香港離岸被動收入免稅制度新提案

香港政府最近就香港利得稅下的離岸被動收入免稅制度(FSIE)發出一項新提案。

這項提案針對歐盟於2021年10月將香港列入非合作稅務管轄區灰名單而提出,歐盟的這一舉措是因為擔心在香港屬地來源製度下對外國來源被動收入的雙重不徵稅問題。

政府已承諾在2022年底前完善離岸被動收入免稅制度,並於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屬地來源製度和離岸被動收入免稅制度

根據政府稅務局提案,香港將繼續適用現行的屬地來源製度。 但是,對於跨國集團的組成實體(“所涉納稅人”)在香港收到的以下離岸被動收入,只有在滿足某些附加條件時,才能被排除在香港利得稅之外:

  • 與股份相關的股息、利息、處置收益(“股份處置收益”)。
  • 來自知識產權的收入。

必須注意的是,根據這項提案,收入和所涉資產的數額與豁免資格無關。

離岸股息、利息和股份處置收益

如果無法滿足關於經濟實質的要求(適用於股息、利息和股份處置收益),則其離岸收入或收益將繳納香港利得稅,除非在這種情況下仍可適用參與豁免(適用於股息和股份處置收益)。

根據經濟實質要求,所涉納稅人必須擁有足夠數量的合格僱員,並產生足夠金額的經營支出。

參與豁免必須滿足某些標準,例如:

  1. 所涉納稅人為香港居民或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的非香港居民;
  2. 所涉納稅人持有被投資公司至少5%的股份/股權;和
  3. 所涉納稅人收入中不超過50%為被動收入。

離岸知識產權收入

應採用關聯方法確定來自知識產權的離岸收入的免稅資格。 根據這種方法,如果滿足以下條件,收入可能有權享受離岸被動收入免稅制度:

  1. 相關知識產權是合格的知識產權資產,即功能等同於專利的專利或知識產權資產(換句話說,從營銷相關知識產權資產獲得的收入(如商標和版權)不包括在離岸被動收入免稅制度內);
  2. 根據這種方法,如果滿足以下條件,收入可能有權享受離岸被動收入免稅制度: (a)已由所涉納稅人本身或香港的居民外包關聯方承擔; 或 (b)已由香港或境外的外包非關聯方承擔。

儘管如此,請注意以下幾點:

  • 上述離岸被動收入免稅應遵守具體的反濫用規定。
  • 所涉納稅人對來源管轄的有關被動收入納稅的,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有權獲得單方面的稅收抵免。
  • 擬議離岸被動收入免稅制度不適用於:
    • 主動收入

離岸被動收入免稅制度要點

各個實體(特別是有離岸被動收入的實體)必須充分了解離岸被動收入免稅制度的發展情況,該制度預計將於2023年1月1日生效(即從現在起不到六個月)。

具體而言,實體應審查離岸被動收入免稅制度是否影響以及如何影響其被動收入的可徵稅性,以及是否應採取任何行動,例如加強香港的經濟實質,修改當前的公司和投資結構,以保持稅務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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