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案例表明,法院的做法现在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实总论”的做法,而不限于合同事项。 此外,《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只适用于创造利润的交易发生在香港的情况。 然而,确定利润是否来源于香港并不是简单而容易的工作,往往与先行或附带活动相混淆。
作为国际贸易和金融中心,香港与其贸易伙伴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让投资者确切了解香港的征税权,并鼓励他们开展业务。
包括香港和中国大陆在内的全球许多投资者出于各种目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维持实体,例如作为持有股份投资和/或知识产权的工具,或从事交易、服务和/或基金管理业务。
2017年12月21日,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7](财税[2017]88号)(第88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