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2009]698号(“698号通告”)于2009年12月10日发布,至今仍存诸多争议,主要是因为该通告对非中国内地居民的规定不够明确。
国税函[2009][2009]698号(“698号通告”)于2009年12月10日发布,至今仍存诸多争议,主要是因为该通告对非中国内地居民的规定不够明确。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PC”)批准了于2018年6月29日发布的向公众征求意见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由于在中国内地的外国投资增加,以及中国内地公司对外籍人员才的强烈需求,许多外籍人员现在或永久或暂时在中国内地工作。
考虑到中国有着庞大的人口和新兴的中产阶级,其市场潜力提供了在中国做生意的巨大机会。 更妙的是,中国仍在继续承诺进一步开放其市场,促进外来投资。
通过发布第9号公告,中国税务机关在判定中国内地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将更多地关注商业实质和相关事实。 另一方面,在某些新的条件下,公司可以作为受益所有人享受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带来的优惠待遇。
中国内地与香港已就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CN/HK-DTA”)签署第五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五议定书”),该安排自2020年1月1日起在中国内地正式生效,并将于2020年4月1日起在香港生效。 让我们讨论一下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为了打击跨境逃税,中国大陆成为100多个致力于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标准)的管辖区之一,于2013年8月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并于2015年12月加入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除了避免中国内地及其税务协定缔约方可能的双重征税外,内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般对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向非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分配/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提供优惠的预扣税税率,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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