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避免双重征税 - HKWJ Tax Law

中国内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税收优惠

中国内地已与超过100个税务管辖区(包括香港、荷兰和几个欧洲国家)签署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 除了避免中国内地及其税务协定缔约方可能的双重征税外,内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般对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向非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分配/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提供优惠的预扣税税率,反之亦然。

例如,根据中国当地的税收规定,目前在中国内地收取的股息分配预扣税税率为10%。 不过,透过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派发给香港税务居民的股息预扣税税率可减至5%。

享受优惠预扣税税率的一般要求

预扣税率的减免须经中国税务机关审查和同意。 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标准之外,还需要满足中国当地的税收规则。 条件之一是,收入(即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接受者是收入的受益所有人(“BO”)。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其中规定了享有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税率优惠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指引/规则。 特别是,有一些不利于认定为受益所有人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收款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个管辖区的居民;
  • 收款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以及
  • 缔约对方居民辖区对收款人的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如果您想申请减免中国内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预扣税税率,通常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交某些申请表和居民身份证明书(“证明书”)。

在申请表中,必须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申请人的详细资料和申索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以及是否存在上述不利因素。 至于上述证明书,它是由中国内地税务协定缔约方的主管当局(例如香港税务局)签发的文件,用于证明申请税务协定利益的一方(例如香港公司)是该税务协定缔约方(例如香港)的税务居民。 在香港,为了从香港税务局获得上述证明书,除其他条件外,申请人必须在香港持有充分的实质运营。

中国税务机关在决定是否允许根据中国内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给予税收优惠时,通常会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 为了增加成功的机会,重要的是不要将第9号公告中规定的不利因素附加到申请人身上。

安全港规则和税收协定优惠范围的放宽

综上所述,根据第9号公告,如果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降低股息预扣税税率的申请人能够满足某些“安全港”规则(例如股息接受人是上市公司、政府,或缔约对方的居民个人),其将自动被视为受益所有人。 也就是说,不再需要考虑第9号公告下是否存在任何不利因素。

此外,第9号公告还包括所谓的“相同管辖规则和相同协定优惠规则”,以放宽多层控股结构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范围。 这些规则仅适用于股息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申请人本身不符合作为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它仍然有资格成为受益所有人,前提是(i)申请人直接/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股东在根据第9号公告中的不利因素进行评估后有资格成为受益所有人; 以及 (ii)可以满足某些场景。

结论

在某些条件下,通过适用中国内地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从内地分配/支付境外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中享有重大的预扣税税率减免。 除其他条件外,通常要求收入接受者是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并从内地税务协定缔约方的主管当局获得证明书,用于证明其是该税务协定缔约方的税务居民。

    准备好开始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