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改革

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法》(《个税法》)于1980年出台,迄今已修订6次。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PC”)批准了于2018年6月29日发布的向公众征求意见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新的修正案不仅增加了基本的个人税收减免,还引入了额外的税收减免,以减轻个人的经济负担。 该法律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新个税法的主要修订

(I) 税收居民认定规则

新《个税法》采用183天规则,根据国际税收惯例界定中国内地居民和非居民。 税务居民身份的实际居留门槛已从“一整年”缩减至“183天”。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税收居民的全球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税收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要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税收居民,另见下文第三节第(一)段。

(二)对性质相似的收入进行分组征税

新个税法现在将四类收入归入一个收入类别,即所谓的“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因此,将采用一套累进税率来确定上述综合所得的个税。 中国税收居民将按年纳税,而非居民仍将按月纳税,或在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时纳税。

同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仍然按该类收入的规定税率分别征税。

(III)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税率将根据适用于工资和薪金的现行税率进行修订,扩大3%、10%、20%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中档税率的应税收入级距的调整对中产阶级来说将是一个很大的税负缓解。

(IV) 提高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额

综合所得的基本扣除额已从每月人民币3500元增加到每月人民币5000元(即每年人民币60000元)。 外国人每月额外扣除人民币1300元将不再适用。

(V) 为特殊支出设置扣减

除了目前的可扣除项目,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之外,新的个税法还为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支出设立了额外扣除,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在新个税法中扣除外国工作者的特别开支,他们有权获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抵押贷款利息/住房租金扣除;同时,他们也可以选择享受目前的子女教育、语言培训和租房补贴。

(VI) 引入针对个人的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

新个税法授权税务机关对参与交易的个人进行评税,如非正常交易的资产转移、利用离岸避税地避税、通过不合理的商业安排获得不适当的税收优惠待遇。 评税后,还将相应征收滞纳金。

个税改革对纳税人的影响

由于新个税法的公布,已起草并于2018年10月20日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征求公众意见。 整体上看,新个税法将对外籍人士、经常在中国内地工作的旅行者以及中国内地高净值人士产生以下重大影响:

(I) 新的税收居民规则

由于严格的183天规则,个人更容易成为中国大陆的税务居民,其全球收入将会缴纳大陆的个人所得税。 特别是,一旦该个人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根据通用标准报告/涉税信息自动交换规则的实施,其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保存的财务信息可能会自动交换给中国内地的税务机关。

另一个问题是关于“五年交个税规则”的现有豁免待遇。 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内地没有住所的个人,从第六年开始,如果 (i)连续五年每年在内地居住183天或以上,并且在这五年中连续30天或以上没有离开内地,他们的全球收入将缴纳个税; (ii)他们在第六年继续在内地居住183天或以上。

(II) 境外资产管理

如今,中国内地居民在税率较低的司法管辖区(如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等)设立离岸公司的情况并不少见。 由于新个税法引入了一般反避税规则,向在离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中国内地居民分配利润可能会被中国内地税务机关认定为应税收入,即可能作为股息收入按20%的税率征收个税。

(III) 移民离境税申报

个人如因移民而欲注销其中国内地户口,必须办理税务手续。 无法保证此类个人是否需要提供在内地甚至海外获得的资产和收入的完整信息。

主要心得

个税改革被认为是过去38年来内地个人税收制度最重大的改革。 中国内地的个人、外籍人士和雇主应该积极为新个税法的“软着陆”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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