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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課稅減免、免稅額和稅率獎勵

香港稅制採用低稅率,相對簡單,而且還有某些類型的課稅減免。 此外,香港不徵收增值稅或商品和服務稅。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IRO”), 香港徵收三種稅:

  • 物業稅,是對香港不動產租金收入徵收的稅項;
  • 薪俸稅,是對在香港產生或在香港取得的源自任何職位、就業或退休金收入而徵收的稅項
  • 利得稅,是對在香港經營的貿易、職業或業務所產生的應稅利潤徵收的稅項。

物業稅而言,可獲的課稅減免是有限的,但包括業主承擔的所謂政府稅率,以及扣除上述稅率後應納稅價值(即租金收入)20%的維修和支出免稅額。

另一方面,就利得稅薪俸稅而言,稅務局會因應納稅人的情況,提供多項不同的課稅減免、減免稅和稅率獎勵。 因此,下文討論的課稅減免、減免稅和稅率獎勵僅限於利得稅和薪俸稅。

利得稅課稅減免

計算應評稅利潤時,起點為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制的會計利潤,而該會計利潤隨後會根據《稅務條例》作出法定稅率調整。

產生應評稅利潤時的支出及開支,除特別未獲批准者外,均可根據《稅務條例》的一般課稅減免規定扣除稅款。 因此,根據一般會計準則確認的應計開支,只要屬收入性質,且在《稅務條例》中沒有明確禁止,便可課稅減免。

資本開支的課稅減免須受《稅務條例》的具體規定規管,視所涉及的資產/開支類別而定。 符合條件的研發支出可享受稅率獎勵。

某些費用項目(例如利息費用),有特別的課稅減免規定。 《稅務條例》訂明的一些常見課稅減免項,現詳列於下文。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財務賬目中顯示的會計折舊一般不能課稅減免。 但是,因生產應評稅利潤而取得的固定資產,其資本支出的折舊/資本備抵可課稅減免。 這些減免稅的常見類型:

  • 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在收購當年,對於建造新的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資本開支,給予20%的初始減免,之後每年給予4%的減免。 對於現有的工業建築物和構築物,只給予年度減免,其計算依據各不相同,取決於該建築和構築物何時投入使用以及使用了多少時間。 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是指用來從事符合資格的貿易的建築物及構築物。
  • 商業建築物及構築物:每年為興建新的商業樓宇及構築物的資本開支給予4%的減免。 對於現有的商業建築物和構築物,只給予年度減免,其計算依據各不相同,取決於該建築和構築物何時投入使用以及使用了多少時間。 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是指用來從事符合資格的貿易的建築物及構築物。不符合工業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建築物為商業建築物和構築物。不符合工業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建築物為商業建築物和構築物。
  • 翻新非住宅建築物或構築物:非住宅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改造和翻新在五年內平均減免20%的稅款。
  • 在購置年度,給予設備和機械的資本支出60%的初始減免,年度減免將在購置年度給予,此後每天給予。 根據所涉及的設備和機械的類型的不同,每年的減免率為減記價值的10%、20%或30%。
  • 計算機硬件及設備、製造廠房及機械、環保裝置、環保機械或環保車輛: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在收購當年全額扣除該類資產的資本支出。

知識產權

  • 專利權和專有技術權: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任何專利權或任何專有技術權的購置成本均可在購買年度全額扣除。
  • 特定知識產權:對著作權、表演者經濟權利、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地形)權、受保護的植物品種權、註冊設計或註冊商標所產生的資本支出,可在5年等額扣除。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縮短扣除時間。

由於知識產權反避稅的稅收規則眾多,公司或個人在考慮稅收減免的同時, 還應該非常謹慎地考慮知識產權稅收的影響以及如何進行適當的稅務規劃。

研發支出

研發支出通常屬資本性質,因此不屬《稅務條例》一般課稅減免規定的範疇。 但是,對於研發費用的減免有具體規定。

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符合條件的研發活動有權享有首筆200萬港元300%的稅收課稅減免,剩餘部分(無任何上限)有權享受200%的稅收課稅減免。

其他符合資格的研發展開支(但不符合加強課稅減免的資格)可獲正常的100%課稅減免。

董事費及員工酬金

根據《稅務條例》的一般課稅減免規定,支付給董事/僱員的費用及其他薪酬一般可獲課稅減免,但條件是該等款項是在生產應評稅利潤時發生的。

然而,就利得稅而言,支付給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企業的任何合夥人或合夥人配偶的任何工資均不可課稅減免。

壞賬

如果令香港稅務局滿意地證實某些賬已成為壞賬(包括備抵壞帳),一般可減免稅款。 減免稅款應限於在確定應評稅利潤時包括在營業收入內的債務以及有關在香港放債業務正常運作過程中所出借的款項債務。

慈善捐贈

經認可的慈善捐款如總額不少於港幣100元,便可獲免稅。 課稅減免額以評稅年度應稅利潤的35%為限。

強制性公積金供款 (“MPF”) /認可的職業退休計劃(“ROR”)

雇主為僱員向強積金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所作的定期/普通供款,若不超過僱員薪酬總額的15%,可獲課稅減免。

另一方面,除對強積金或認可職業退休基金的普通供款外,特別供款的在五年內可平均課稅減免20%。

預提費用

如果特定預提費用是在生產納稅人的應評稅利潤時發生的收入性費用,則特定預提費用一般可獲課稅減免。

在確定是否已產生預提費用時,納稅人應承擔支付此類費用的法律或合同義務,且該預提費用是通過對未來負債的合理準確估計而作出的。

另一方面,一般預提費用不可課稅減免,因為該費用不被視為“已發生”,這是《稅務條例》一般課稅減免規則所訂定的條件之一。

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若須課稅減免,除須符合《稅務條例》的一般課稅減免規定外(即利息支出須在產生應評稅利潤時產生),利息支出亦須符合其中訂明的若干特定條件。

儘管香港未訂立資本弱化規則,但支付給海外集團公司的利息支出在香港一般不能課稅減免,除非該等利息支出是由從事集團內部融資業務的公司支付,並符合某些指定條件。

外國稅項

一般來說,外國公司的所得稅在香港是不可課稅減免,因為稅務局認為,所得稅(即類似香港利得稅)的性質,並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即《稅務條例》規定的一般課稅減免條文)而發生的支出及開支。

另一方面,根據《稅務條例》的一般扣除規則,其他類別的外國稅項(例如增值稅)如不是按利潤計算,則可獲扣除。 在某些情況下,根據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所繳付的外國稅款,可獲得外國稅收抵免。

稅收損失

稅收損失可以無限期地結轉以抵消未來的應稅利潤,但不能結轉回去。 此扣除在香港不可用

支付給外國集團公司的費用

支付給外國關聯公司的特許權使用費、服務費、管理費等可稅前扣減,條件是這些費用屬收入性質,並且是在產生應評稅利潤時發生的。

其他稅率獎勵/課稅減免

  • 按照兩級利得稅制度,首筆200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只要符合若干條件,便可獲正常利得稅稅率的一半的徵稅率(即現時公司業務的利得稅稅率為8.25%,非公司業務的利得稅稅率為7.5%)。
  • 公司從符合資格的債務工具取得的利息收入和交易利潤(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中央貨幣市場小組提交及結算的金融工具,以及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債務證券) 根據債務工具的期限和發行日期,在符合若干條件的前提下,可按8.25%的減稅稅率徵稅或免稅。
  • 若公司的應稅利潤來自作為專業再保險人的企業的再保險業務或來自授權自保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則在符合若干條件的前提下,可按正常利得稅的50%(即8.25%的稅率)繳稅。
  • 授權和某些被廣泛持有的善意共同基金、集體投資計劃和單位信託免稅。
  • 合資格的公司財務中心所取得的應評稅利潤,在符合若干條件的前提下,須按正常利得稅稅率的50%(即8.25%)繳稅。
  • 合資格的飛機出租人和合資格的飛機租賃經理所獲得的應評稅利潤,在符合若干條件的前提下,可享受8.25%的特惠稅率。
  • 在符合若干條件的前提下,來自符合資格的船舶出租人的應評稅利潤免征利得稅,而從符合資格的船舶租賃經營者取得的利潤,若船舶租賃服務的接受者是提供者的關聯公司則可以免征利得稅,若服務接受者是獨立的第三方公司,則可享受8.25%的特惠稅率。
  • 根據《稅務條例》第20AM條的規定,符合資格的“基金”的實體,從合資格資產的交易及由此產生的附帶交易中取得的利潤,只要符合所有訂明的條件,不論其結構、規模和中央管理控制的地點(即在岸或離岸),均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稅。
  • 對於非居民實體,若不符合《稅務條例》第20AM條規定的“基金”資格,只要符合若干條件,其從符合資格的資產交易所得的利潤及有關的附帶交易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稅。
  • 自2021年3月19日起,直接保險公司的所有一般再保險業務、直接保險公司的選定一般保險業務和選定保險經紀業務的符合資格利潤,可按正常稅率的一半(即8.25%)徵稅。

關於薪俸稅的課稅減免

薪俸稅是按應課稅入息淨額(即課稅減免及免稅後應評稅入息)的2%至17%的累進稅率徵稅,或按應評稅入息淨額(即課稅減免及免稅後應評稅入息)的15%的標準稅率徵稅,以較低者為準。 常見課稅減免和免稅的類型如下:

開支

就薪俸稅而言,除家庭或私人性質的開支及資本開支外,生產應評稅收入過程中完全、專門、必要發生的支出及開支均可獲課稅減免。 在實踐中,薪俸稅下的費用的課稅減免極為有限,只有少數費用可課稅減免。

折舊提存

用於生產應評稅收入的設備和機器的資本性支出,可以計提折舊。

對強積金及認可退休計劃的供款

僱員向強積金作出的強制性供款或向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作出的供款,在計算應評稅入息淨額時可獲扣除。 不過,扣除額以指定金額為限,目前在2020/21課稅年度的扣除額為18,000港元。

合資格年金保費及可扣稅強積金自願供款

自2019/2020課稅年度起,符合資格的年金保費及可扣稅的強積金自願性供款可獲扣稅。

每個納稅人可獲扣除額,不得超過該課稅年度內所繳付的合資格年金保費及可扣稅的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總和,或指明的最高扣除款額(以較低者為準)。 目前,規定的最高扣除額(兩者的總計限額)為6萬港元。

符合資格的遞延年金保單無數量限制。 納稅人可要求扣除根據一份或多份保單支付的符合資格的年金保費。

根據自願醫療保險計劃(VHIS)支付的符合資格的保險費

從2019/20課稅年度開始,按照VHIS認證計劃下為自己或指定親屬支付合格保費的納稅人可享受稅收減免。 每名受保人每年可獲扣除稅額最高為港幣8,000元,納稅人要求的指定親屬人數不設上限。

慈善捐贈

核准慈善捐款可抵稅,但上限為應評稅收入淨額的35%。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納稅人或配偶為其父母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支付的安老院舍開支可獲扣減,但每名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每年的扣減限額設有上限。 現時每課稅年度的扣除上限為100,000港元。

個人進修開支

自費修讀指定課程的自學費用  (包括學費及有關考試費用)可獲扣除。 現時每課稅年度的最高扣除金額為100,000港元。

居所貸款利息開支

為購置以香港居所作為居所而支付的居所貸款利息,可從應評稅入息中扣除,每課稅年度的最高限額為100,000港元。 房屋貸款利息支出最多可扣除20年。

個人免稅額

納稅人可享有基本免稅額其他免稅額,但須符合《稅務條例》所訂明的條件。 目前的免稅額如下:

  • 基本免稅額:132000港元
  • 已婚人士免稅額:264000港元
  • 兒童免稅額:
    • 19兒童: 120000港元
    • 對於當年出生的小孩,兒童免稅額每個小孩增加 120000港元
  • 受供養兄弟及姐妹免稅額:HKD 37,500
  • 受供養父母及祖父母免稅額
    • 60歲或以上者:50,000港元
    • 60歲以下但有資格申領政府傷殘津貼計劃者:50,000港元
    • 55歲以上,60歲以下者: 25,000港元
  • 其他受供養父母及祖父母免稅額
    • 60歲或以上者:50,000港元
    • 60歲以下但有資格申領政府傷殘津貼計劃者:50,000港元
    • 55歲以上,60歲以下者: 25,000港元
  • 單親免稅額: HKD 132,000港元
  • 人身傷殘免稅額:HKD 75,000港元
  •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75,000港元

外國稅項

在符合若干條件的前提下,對境外繳納的稅款可以避免雙重徵稅。 這種減免將通過免除重複徵稅的收入來提供(若香港沒有與有關司法管轄區訂立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給予課稅抵免(若有關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已訂立)來提供。

選擇個人評稅

若某人有應課稅利得稅及/或物業稅的入息,則個人評稅可提供寬減。 根據選擇個人評稅,來自辦公室、就業和退休金的收入、非公司業務利潤和來自物業的租金收入將以合計為基礎進行評稅。  應按照與計算薪俸稅相同的方式對收入總額徵稅。

選擇個人評稅後,納稅人可從總收入中扣除上述免稅額,並扣除為獲得應納稅的物業租金收入的借款以及為抵消個人獨資/合夥業務的營業稅損失而從其他來源的收入所借款項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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