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與稅收

數字經濟與稅收

數字經濟與稅收- HKWJ Tax Law

我們許多人都聽說過,甚至可能讀過有關數字經濟稅收的內容。 不僅是因為經合組織(OECD)和歐盟(EU)都發布了關於這一問題的報告,還因為這已經成為社會內部的一個提出了某些問題的“熱門話題”,比如:為什麼我們要繳納我們應繳的稅,但大型科技公司卻沒有? 2019年期間,預計經合組織將出台更多的報告,但目前,本文將主要關注歐盟報告,原因有二。

  1. 經合組織報告中關於數字經濟的許多概念也被納入了歐盟報告。
  2. 經合組織報告中關於數字經濟的許多概念也被納入了歐盟報告。

關於經合組織提案的討論,請閱讀我們關於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文章。 讓我們首先介紹一些數字經濟的一般概念,然後轉向歐盟的提案

什麼是數字經濟? 其規模有多大?

想像一下:一位數學家、一位精算師和一位經濟學家坐在一個房間裡。 他們被以下令人生畏的問題所困擾:4+4等於幾? “當然是8,”數學家說。 然而,精算師不同意,他說,“不,若是這樣,那也太簡單了,答案應該是8±10%”。 然後,房間裡鴉雀無聲,直到過了一會兒,經濟學家才給出了一個令人釋然的答案:“這的確取決於您想要的結果!”

上述“答案困局”又回到了“數字經濟是什麼/其規模如何”這一問題上來。經合組織和歐盟在開始徵稅之前,應該首先回答這個問題。

數字經濟: a) 是否存在/不能與其他經濟隔離開來; b) 它是否只指那些高度數字化的行業; c) 它是否針對特定國家? 這個問題難以回答。

數字經濟有多複雜?

您看過電影《黑客帝國》(1999)嗎? 在這部電影中,尼奧認為世界上最危險的人是莫菲斯,那麼這部電影可以讓我們找到上述問題的答案嗎? 這部電影基本上講述的是我們被連接或上傳到電腦網絡的故事。 我們被困在數字監獄裡,成為虛假現實的一部分。 這種類比是理解數字經濟的一種方式。 我們也知道有些機構有(某些)計劃將我們的靈魂上傳到網絡上,可以說我們不僅僅是數字經濟的一部分,我們都生活在這個矩陣即數字經濟當中。我們是數字化全球經濟體。

經合組織/歐盟報告

經合組織和歐盟的報告均試圖對數字經濟做出定義。 歐盟報告在這方面相當簡短,因為它只是以“經合組織2015年行動計劃1報告,第2/3章”和“經合組織2018年中期報告,第2章”為基礎。 後兩份報告參考了ICT和物聯網的發展,從而也討論了所有可能的數字經濟商業模式和數字經濟的特徵,包括價值鏈。 那麼歐盟的報告告訴我們什麼呢?

首先,它向我們表明,在經合組織報告發布後,經合組織本身並沒有提出任何具體的解決方案,只是放慢了速度(這種情況可能會改變,今年經合組織預計將發布更多的結論)。 歐盟隨後加快了速度,並提出了兩項提案/措施,希望在2020年付諸實施。

其次,報告列舉了某些有趣的事實/數據。 例如,在搜索引擎網站投放廣告,搜索引擎網站從每個移動用戶身上可賺取13美元的收益,從每個桌面用戶身上可賺取32美元的收益。

同時,社交媒體網站可從每個用戶身上平均賺取15美元的廣告收入, 而拼車/酒店租賃網站可從每用戶身上平均賺取47美元的廣告收入。

第三, 歐盟推進具體提案有多方面的原因:

  1. 許多數字公司在歐盟沒有業務,因此在歐盟不交稅(或稅率很低),但它們仍然受益於歐盟的公共服務和(互聯網)市場基礎設施。
  2. 歐盟表示,數字經濟的平均有效稅率是歐盟傳統經濟的一半(數字公司似乎只繳納9%至10%的稅,而其他公司繳納23%)。
  3. 歐盟還表示,數字公司的平均年增長率較高,高達14%,而信息技術通訊和其他跨國公司的年增長率分別只有3%和0.2%

因此,歐盟認為,數字公司也應按公平的稅率納稅,較傳統的國家和行業應該受到保護。 因為擔心丟失公眾形象,歐盟表示不會等待經合組織的倡議。

數字稅收提案 

基本上有兩項提案,其中一項包含全面立法,旨在長期實施(“提案1”),另一項旨在全面立法生效前臨時實施(“提案2”)。

正如上文所述,之所以製定臨時提案部分是因為現在需要採取行動, 以便歐盟保持其面對歐盟社會的姿態。

提案1

提案1基本上建立在“虛擬常設機構”概念的基礎之上。 大多數數字公司的問題在於,它們往往未在某個特定(歐盟)國家設立固定的實體機構,比如合適的辦公室或員工。

相反,他們在那些(歐盟)國家只有“用戶”。 由於這些用戶在法律上不屬於數字公司,所以不能說數字公司在(歐盟)國家實現的任何企業利潤都應該劃歸其常設機構,原因很簡單,因為根本就沒有常設機構。

為了仍然向數字公司徵收企業所得稅,引入了虛擬常設機構的概念,即用戶自己為數字公司創建一個常設機構,因為這些公司被認為在那些(歐盟)國家具有重要的數字化存在。

因此,當一個沒有在特定的歐盟國家存在的搜索引擎網站從特定的歐盟國家的移動用戶身上賺取13美元(因其點擊了發佈在該搜索引擎網站上的廣告),這13美元收入現在可以徵稅。

值得注意的是,重要的數字存在/虛擬常設機構基於以下條件/門檻。 必須:

  • 在歐盟國家擁有一項業務;
  • 提供包括全部或部分數字化的服務 (即自動化服務/最少的人工干預);
  • 通過數字接口提供服務;
  • i)為歐盟國家的用戶提供數字服務產生的收入(市場)超過700萬歐元,或 ii) 在歐盟國家的數字服務(社交媒體/搜索引擎)用戶超過10萬; iii)在歐盟國家提供數字服務的商業合同(雲服務)數量,按用戶計超過3000份。

提案2

提案2是對提供某些數字服務產生的年度總收入徵收數字服務稅。 提案1和提案2之間的區別,除了提案2是臨時性提案以外,主要在於:

  • 提案1是企業所得稅,而提案2是對收入徵稅(直接稅與間接稅);
  • 提案2針對少數數字公司,主要是那些銷售在線廣告空間的網站,這些網站向用戶提供多方面的數字界面,以及那些銷售收集到的用戶數據的網站。 提案1針對所有服務;
  • 數字服務的稅率為3%,虛擬常設機構的稅率取決於該虛擬常設機構所在國家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 數字服務的稅率為3%,虛擬常設機構的稅率取決於該虛擬常設機構所在國家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 根據提案1,虛擬常設機構的利潤必須基於功能分析來確定/歸屬,並考慮到重要數字存在所進行的經濟上重要的活動,這些活動與開發、增強、維護、企業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利用相關。 根據下文的提案2,利潤要么按廣告在用戶設備上出現的次數按比例分配,要么按已完成基礎交易/或持有賬戶的用戶數量按比例分配,或者按數據傳輸的用戶數量按比例比配。

這些提案能通過嗎?

到目前為止,各方的反應褒貶不一。 愛爾蘭表示,這些計劃 “欠考慮”,“會讓小國處於不利地位”。 這種反應的可能原因在於,愛爾蘭是許多數字經濟體的歐洲總部所在地,因此不熱衷於為歐洲同行徵稅。

由於美國(可能)對從德國進口的鋼鐵和鋁徵收關稅,德國也不願採取行動,因為這些提案似乎特別針對美國數字企業。

然而,關於這一問題的最新消息是,法國和德國已決定不對科技公司徵收廣泛的數字稅,而是將重點放在廣告銷售服務上,因此某些美國數字公司將被免徵這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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