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 substance in a trust - HKWJ Tax law

稅收實質在信託中的重要性

最近,我們撰寫了一篇關於香港稅務上訴委員會(稅務法庭)X66案的文章,該案表明了稅收實質在公司稅務結構中的重要性。 在英國一級法庭(稅務庭)Richard Lee和Nigel Bunter訴HM Revenue & Customs [2017] [2017]UKFTT 279 (TC)案中[2017],稅收實質也是主要關注的焦點,但這一次與信託稅收結構有關。

簡化事實時間線

1996 – 1997

Lee先生受僱於福特公司,並通過管理層收購接管了福特公司的移動電話業務。 為了確保這項業務的稅收效率,建立了以下結構。 由同樣位於根西島的公司提名股東(“STC”)成立一家根西島公司(“FB LTD”)。

FB LTD本身持有一家英國公司(“COL LTD”)的股份,該公司從福特公司收購了其移動電話業務。 此外,還設立了一個根西島信託(“RA Lee 1997 Settlement”),Lee先生同時是該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受託人是STC。 FB LTD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是RA Lee 1997 Settlement。

2001

由於移動電話業務盈利可觀,STC和沃達丰之間簽訂了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協議。 沃達丰支付500萬英鎊獲得看漲期權,即有權購買FB LTD的股份,而相應的看跌期權(如果出售給沃達丰不成功)允許RA Lee 1997 Settlement以(僅)1英鎊出售FB LTD的股份。

2002

由於移動電話業務盈利可觀,STC和沃達丰之間簽訂了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協議。 STC同時辭職。 由於新任命受託人,STC在與沃達丰簽訂的期權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更新協議從STC轉讓給DTOS。

2003

沃達丰於2003年3月12日行使了其看漲期權協議,並支付了5500萬英鎊的對價。 2003年3月20日,DTOS辭去受託人職務,並由另一個位於英國的受託人(“Island/Walbrook”)取代。 與沃達丰簽訂的期權協議項下的剩餘權利和義務隨後根據更新協議從DTOS轉讓給Island/Walbrook。

信託案件中的稅收實質

現在的主要問題是,5500萬英鎊的實際收益(減去已支付的對價)是否應在英國繳納任何資本利得稅?

根據英國國內資本利得反稅收濫用立法,如果年內任何時候,Lee先生作為委託人在RA-Lee 1997 Settlement中擁有權益(該條件已滿足),並且 作為委託人的Lee先生和受託人(如Island/Walbrook),無論是在一年中的任何一段時間內居住在英國, 還是在一年內通常都居住在英國, 這些英國居民受託人在RA Lee 1997 Settlement中實現的任何收益將在委託人Lee先生層面收取,而不是在結算本身層面收取。

但是,毛里求斯和英國之間的雙重徵稅條約(“DTC”)是否阻止英國對已實現收益徵收資本利得稅,將這些收益的徵稅權分配給毛里求斯,從而導致根本不徵稅?

根據《雙重徵稅條約》第13(4)條,股份轉讓產生的資本利得僅應在轉讓人居住的國家徵稅。 因此,問題在於,RA-Lee 1996 Settlement在出售其在FB LTD的權益期間是否為毛里求斯居民? 《雙重徵稅條約》第4條對《雙重徵稅條約》下的居住作了進一步定義,其中包括管理場所,並規定,如果毛里求斯和英國都聲稱其為居民,則需要查看其實際管理所在的地點。

Lee先生的辯護理由

Lee先生首先辯稱,DTOS的住所在毛里求斯。 但是,根據先前上訴法院的Smallwood 訴 Revenue and Customs Commissioners [2010]EWCA Cic 778案的判決,[2010][2010]納稅人(如DTOS)的居住地及其由此產生的納稅義務不能僅通過一個時刻來確定。 換句話說,不能依賴所謂的快照參數。

第二,Lee先生辯稱,由於《雙重徵稅條約》第4(3)條中的加比規則,該條款側重於毛里求斯和英國聲稱 RA LEE 1997 Settlement居民身份的實際管理地點,因此該結算應位於毛里求斯。 基本上,根據Lee先生的說法,DTOS並不只是做了Lee先生希望他們做的事。

之後,英國稅務當局提及Smallwood,辯稱本案中使用的計劃是在任命DTOS之前製定的,其任命只是為了實施該計劃。

法庭的決定

英國一級法庭討論了DTOS的作用。 儘管DTOS提供了(書面)證據,但法庭沒有透露細節,發現儘管受託人事先獲得了法律建議,但受託人對與沃達丰交易的掌握有限。 此外,法院發現,在任命DTOS後,DTOS意識到,一旦沃達丰交易發生,他們將需要辭職並為英國受託人讓位。

此外,法院發現,在任命DTOS後,DTOS意識到,一旦沃達丰交易發生,他們將需要辭職並為英國受託人讓位。 法庭指出,與Smallwood案一樣,基本問題是:“在解決方案的治理或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決定是在哪裡作出的?” 它發現,儘管在正式層面上,執行相關文件的決定是由英國的DTOS做出的,“DTOS知道對其的要求[…]有明確的理解[…]他們將在Lee先生確定的時間做要求他們做的事情[…]。

這些都是在英國進行的。 ” 此外, 法庭認為,英國稅務顧問和Lee先生向DTOS提供的信息“不僅是建議,而且越過了可歸為指令的門檻[…]。

關於結算的真正重要的決定是在英國作出的,只是在毛里求斯執行,因此,結算的實際管理地點也在英國。因此,加比規則允許在英國對已實現收益徵收資本利得稅。

稅收實質要點

信託中是否存在足夠的稅收實質始終取決於案件的相關事實。 實際上,子公司(由董事代表)總是以某種方式受到母公司的影響,而信託(由受託人代表)可能總是以某種方式受到其委託人和/或其受益人的影響。

因此,必須在建議和信息與指令之間找到正確的閾值或平衡,以便為子公司和/或信託以及公司建立適當的稅收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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