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部分離岸避稅地位

香港的部分離岸避稅地位

partial offshore tax claim HKWJ Tax Law

香港採用屬地源稅制,根據《稅務條例》第14(1)條的一般收費規則,只有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收入(簡稱“在岸收入”)才應繳納利得稅。 換言之,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簡稱“離岸收入”)一般無須繳付香港利得稅。因此,香港公司既擁有在岸應稅收入,又擁有部分離岸應稅收身份的情況並不罕見(部分收入不應納稅)。

例如,香港公司除了在香港設有辦事處並配備員工,經營在岸交易業務外,還可以在海外設有分公司/代理人,獨立處理香港以外的全部交易。 因此,香港公司既可從其香港辦事處獲得在岸交易收入,也可從其海外分支機構/代理獲得潛在的離岸交易收入。

再例如,香港公司在香港從事向海外客戶銷售產品,並在海外客戶所在地提供相關的安裝和售後維修服務。 銷售產品的收入可能是在岸應稅收入,提供服務的收入符合離岸免稅條件。

有人可能會問,對納稅人來說,獲得部分離岸納稅地位是否比獲得100%離岸納稅地位更容易? 答案是不確定,這取決於相關事實和具體情況。

獲得部分離岸納稅地位的困難

納稅人必須做好應付稅務局就其部分離岸納稅申索提出冗長詢問的準備。 與100%的離岸主張相比,納稅人有時可能更難以令稅務局滿意地證明部分離岸納稅申索。

部分離岸納稅申索的一個潛在風險是,離岸業務可能涉及在岸因素。 因此,納稅人除了要證明業務本質上是離岸業務外,還需要明確區分在岸/離岸業務,正確識別在岸/離岸收入。

此外,納稅人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將費用(特定和同共費用)劃入在岸和離岸業務。

可能的解決辦法

為了避免在區分在岸和離岸業務及其各自的收入和費用時遇到麻煩,一種可能的方式是成立兩家公司,一家經營在岸業務,另一家經營離岸業務。

話雖如此,採用一家獨立的公司來經營離岸業務並不一定意味著離岸納稅申索就不會受到稅務局的質疑。 您還需要謹慎地構建離岸業務,使其符合離岸納稅申索的資格。 因此,仍建議對離岸業務和所涉及的交易文件進行深入的稅務審查,以提高離岸納稅申索成功的機會。

會。 如果需要有關上述稅務事宜或其他事宜的進一步意見,請聯繫HKWJ集團的成員公司——HKWJ Tax Law & Partner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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