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這種審查導致的結論是確實存在有效的離岸免稅申索,那麼這將由香港稅務局通過信函的方式予以確認。 現在出現的問題是,這種確認函是否提供了任何確定性/這種信函的地位如何? 例如,該確認函是否可以合法預期隨後幾年提出的離岸免稅申索,且該申索不受審查?
移居香港的港外人士主要關心的問題之一是稅務問題。 這些外籍人士通常關心他們的個人稅務狀況和風險敞口,不僅是在香港,還包括在外國稅務管轄區(如他們的原籍國)的相關風險。
根據香港的薪俸稅制度,雇主和僱員/董事均有責任分別提交年度雇主報稅表和個人報稅表,向香港稅務局申報僱傭薪酬/董事薪酬。
香港稅務局於2020年2月更新新了稅務條例應用指引,以反映終審法院在梁鎮罡訴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案((2019) 22 HKCRAF 127) (以下簡稱“梁案”)中有關“婚姻”的補救解釋,將同性婚姻包括在內。 我們來探討這個案件以及香港這一里程碑式的裁決對同性婚姻報稅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