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定价安排 - HKWJ Tax Law

中國香港及大陸的預先定價安排

2012年3月29日,香港稅務局(“稅務局”)終於在其《稅務局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8號(“釋義與指引第48號”)中公佈了“預先定價安排”程序。 根據釋義與指引第48號第1款,釋義與指引將為願意訂立預先定價安排的公司提供指導,並解釋其流程、條款和條件。

什麼是預先定價安排?

預先定價安排(APA)是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為避免 轉讓定價糾紛而達成的程序性協議,通過提前確定一套在特定期限內用於特定跨境https://www.hkwj-taxlaw.hk/transfer-pricing/受管制交易的標準,以確保遵守公平交易原則。

預先定價安排的主要優勢包括:

  1. 避免相關稅務機關的稅務審計和可能的轉讓定價調整
  2. 避免因事後轉讓定價調整而招致遲付利息和/或罰款;
  3. 避免在《預先定價安排》有效期間為《預先定價安排》涵蓋的所有交易編制轉讓定價文件而產生成本
  4. 避免雙重課稅

預先定價安排程序與法例

雖然釋義與指引並未訂立任何具體的本地轉讓定價法例(除了《稅務條例》第61A條的一般反避稅條文外,香港仍未在本地法例中納入任何具體的轉讓定價法例), 然而,與過去相比,稅務局前所未有地可能要求涉及關聯方交易的公司亦根據釋義與指引第48號 48中列出的條款和條件,以類似的文件證明此類交易,即使上述公司未根據釋義與指引第48號申請預先定價安排。

釋義與指引第48號第20款明確規定,只有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且須繳納香港利得稅的居民公司或非居民公司,才可申請為預先定價安排公司。因此,在香港沒有利潤來源的公司或香港常設機構很可能被排除在預先定價安排程序之外。因此,在香港沒有利潤來源的公司或香港常設機構很可能被排除在預先定價安排程序之外。

釋義與指引第48號的第9 – 12款進一步表明,稅務局只允許雙邊和多邊的預先定價安排。 除特殊情況外,單方的預先定價安排一般也被排除在程序之外。

因此,至少在目前,稅務局的重點是減少雙重經濟徵稅,這種雙重經濟徵稅通常存在於香港公司或香港常設機構與成立於另一國家中的公司之間, 而上述國家與香港訂立了避避免雙重徵稅協議(“DTA”),該協議允許根據其中所謂的相互協商程序(“MAP”)訂立預先定價安排。

主要條款

釋義與指引第48號的主要條款如下:

• 第7、18和90款規定,預告定價安排一般適用期為3至5年,並規定從接受正式預告定價安排申請到訂立預告定價安排之間的“暫定”時間框架為18個月,預先定價安排的生效日期可從其談判完成的財政年度開始;

• 預先定價安排申請的門檻為每年:商品銷售和購買8000萬港元,服務4000萬港元,無形財產使用2000萬港元,見第17款;

• 根據第19款,預先定價安排的優勢在於:確定採用的轉讓定價方法,消除或減少雙重徵稅的風險,通過消除審計風險和減少記錄保存而減少合規成本;

• 但是,預先定價安排也存在某些劣勢。 必须每年向税务局提交《年度合规报告》,该报告会由订立避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其他审查(第102-110款)。 此外,雖然在預先定價安排程序中披露給稅務局的事實信息來被視為自願披露,但若未達成預先定價安排,稅務局可使用該等信息審查香港公司前幾年的稅務狀況,包括用於審計目的 (第123和132款)。 此外,根據不同的情況,即使達成預先定價安排,也會導致相關轉讓定價方法倒退到前幾年,儘管國稅局聲明,在上一年的轉讓定價問題被認為風險低的情況下,它不會這樣做(第130 – 135款);

• 預先定價安排程序將分為5個階段,即提出申請階段(匿名或具名)、正式申請階段、分析和評估階段、談判和協議階段以及起草、簽署和監督階段(第22款); 在不同的階段,需要提交不同的文件和信息,此類文件和信息將在釋義與指引第48號的相關附錄中進行詳細描述;

• 雖然正式的相互協商程序要到上述談判和協議階段(第四階段)完成後才開始,但稅務局會在收到並接受預先定價程序申請表格後1個月(第二階段),聯繫其他一個或多個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締約國,因為稅務局希望確保相關締約國有興趣參與預先定價安排程序 (第54款);

• 根據66 – 71款的規定,當轉讓定價問題複雜時,可能需要獨立專家,且該等專家應在轉讓定價研究所涉及的特定行業具有特定知識或經驗,且不應與稅務專業人士混淆;以及

• 在達成預先定價安排之前,任何附帶問題,如法律問題、稅收協定問題或避稅問題,都應該得到解決(可通過申請預先稅收裁決的方式)(第39 – 41和7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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