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與稅務信息自動交換

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與稅務信息自動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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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打擊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經合組織(OECD)制定了一系列的行動計劃。 據經合組織稱,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是一種避稅籌劃策略,是指利用稅收規則中的差距和不匹配,出於納稅目的而使利潤 “消失”,或將利潤轉移到很少或沒有實際活動、但稅收較低的地方,從而使企業少納稅或不納稅。

這樣做是必要的,因為技術進步和全球化促進了跨境交易的便利化,使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大幅增加。  雖然全球化對經濟有益,但也可能通過人為地將利潤轉移到不徵稅或減稅的地方,為國際避稅規劃製造了機會。

2015年11月,G20批准了經合組織提出的應對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2.0的一攬子措施: BEPS 一攬子計劃包括以下 13 個行動計劃:

  1. 應對數字經濟的稅收挑戰
  2. 中和混合錯配協議的影響
  3. 強化受控外資公司規則通過利息減免和其他財務支付限制稅基侵蝕
  4. 考慮到透明度和實質,更有效地打擊有害的稅收做法
  5. 防止滥用税收条约
  6. 防止人為撤銷常設單位地位
  7. 使風險和資本轉移定價結果與價值創造相一致
  8. 使其他高風險交易的轉移定價結果與價值創造相一致
  9. 建立收集和分析BEPS數據的方法,並採取行動解決問題
  10. 要求納稅人披露其積極的稅務籌劃策略
  11. 重新審查轉讓定價文件,制定轉讓定價文件規則。
  12. 提高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效性
  13. 制定多邊法律文書,使司法管轄區能夠根據某些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建議快速、一致地修訂雙邊稅務條約。

香港採取行動打擊BEPS

香港已加入全球實施的打擊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劃的包容性框架。 香港一直致力於全面打擊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的一攬子方案,優先考慮有害稅收做法、稅收條約濫用、各國報告要求和改善跨境稅收爭議解決等領域的四項最低標準。 以下是香港所採取的打擊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相關行動。

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AEOI”)

在香港推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立法架構於2016年6月納入《香港稅務條例》。在香港推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立法架構於2016年6月納入《香港稅務條例》。根據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立法,金融機構必鬚根據盡職調查程序,識別應申報管轄區的納稅居民持有的金融賬戶,或被動非金融實體持有的金融賬戶(該實體的控制人為應申報管轄區的納稅居民)。每年收集這些帳戶的所需資料(包括姓名、稅務識別號碼、帳戶餘額、被動入息額等)並向稅務局(IRD)提供。稅務局將在應申報司法管轄區進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前提是與相關應申報司法就交換依據達成了協家。目前,香港需要報告的管轄區有126個。第一次信息交換於2018年實施,涉及2017年的財務賬戶信息。

推出轉讓定價(“TP”)立法

香港於2018年7月推出轉讓定價立法,將轉讓定價原則納入《稅務條例》。 轉讓定價立法要求香港實體在達到一定門檻的條件下,採取公正的原則, 編制強制性的轉讓定價文件,其中包括:

  • 主文件——對集團企業作了高度概述,包括全球業務運營和轉讓定價政策;
  • 本地文件——針對每個轄區的企業,提供詳細的交易轉移定價信息,包括企業和相關關聯企業進行的重大受控交易的詳細信息、這些交易涉及的金額以及交易的轉讓定價分析;
  • 國別報告——它提供關於跨國公司集團的收入和稅收的某些信息,以及跨國公司集團內經濟活動地點的某些指標。

此外,《稅務條例》還為跨境爭議解決機制(即相互協議程序及仲裁)和預先定價安排提供了法律依據,這些機制以前是根據稅務局的行政規則實施的。

打擊濫用條約

2015年,稅務局改變了其簽發納稅居民申請納稅協定優惠證書的做法,並在處理此類申請時採取了更加嚴格的方法。 CoR申請表已作了重大修改,納稅人須提供大量有關其管理及管制地點、營業地點、機構、人員、業務實質等信息。 稅務局表示,在清楚知道有關人士無資格享受稅務優惠的情況下,稅務局會拒絕簽發CoR,因為香港稅務局必須遵守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的條款和目的。

此外,香港在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時,會採取以下立場,以打擊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

  • 將以下文字寫入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前言:“旨在消除雙重徵收本協議所涵蓋的稅收,而不創造以逃稅或避稅為目的的免稅或減稅機會(包括濫用稅收協定為第三管轄區居民的間接利益獲得本協議規定的救濟)”。
  • 採用主要目的檢驗條款,即在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後,如果合理的認為獲得該利益是直接或間接產生該利益的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則不得就收入或資本項目授予條約利益,除非確定在此情況下授予該利益符合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相關條款的目的和宗旨。

打擊有害的稅務行為

為避免造成任何有害的稅務行為,香港審查了其優惠稅制(例如,企業資金管理中心、專業再保險、專屬自保保險和離岸基金制度),並頒布立法修正案,取消“圈地”特徵(即把稅項寬免範圍從非本地交易擴大到本地交易),並推出實質性的活動規定。

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後果

經合組織目前正在研究一項新的提案,進一步解決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問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2.0”。  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2.0由兩部分組成,第一支柱,旨在為來自自動化數字服務(”ADS”)以及面向消費者的大型企業(”CFB”) 的利潤開發新的徵稅權;第二支柱(也稱為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賦予母司法管轄區和收入來源司法管轄區對無需繳納或繳納極低的稅款的收入徵稅的權利。

2021年7月1日,經合組織/二十國集團包容性框架發布了《關於應對經濟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的雙支柱解決方案的聲明》,139個成員轄區中的130個就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2.0項目的關鍵組成部分達成一致。 經合組織的目標是在今年10月前敲定技術細節,並在2023年實施一攬子計劃。

第一支柱

自自動化數字服務和麵向消費者的大型企業是經合組織認為具有積極和持續參與市場國家經濟生活的能力的兩組企業,無論是否有當地的實體存在。 自動化數字服務是指既自動化(即向特定用戶提供服務需要最少的人力參與)又數字化(即通過互聯網或電子網絡提供的服務)的服務。

CFB指通過向消費者銷售常見商品和服務來產生收入的企業,包括通過中介、特許經營或許可間接銷售的產品和服務。

第一支柱倡議適用於全球營業額超過200億歐元、盈利能力超過10%的大型跨國公司集團,將這些企業的部分利潤的徵稅權分配給市場管轄區。

第二支柱

《全球反稅基侵蝕》第二支柱下提議的四項規則如下:

  1. 所得計入規則(“IIR”),規定對外國分支機構或受控制實體的收入徵稅,前提是該收入的有效稅率低於最低稅率。
  2. 徵稅過少支付規則(“UTPR”), 該規則通過拒絕向關聯方支付的款項減稅或實行屬地課稅(包括預扣稅)的方式實施,前提是該款項未按最低稅率或高於最低稅率納稅。
  3. 轉換規則(“SOR”),該規則將被引入稅收協定,允許居住管轄區從免稅轉換為抵免法,其中對歸屬於常設機構(“PE”)或來自不動產(不屬於PE的一部分)的利潤徵收低於最低稅率的有效稅率。率。
  4. 承擔稅負規則(“STTR”), 該規則將通過在來源處對付款徵收預扣稅或其他稅來補充納稅過少支付規則,並在付款不按最低稅率納稅的情況下調整某些收入項目的協定福利資格。

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適用於上一財政年度收入超過7.5億歐元的跨國公司。 然而,即使跨國公司沒有達到門檻,各國也可以對總部設在本國的跨國公司實行所得計入規則。 就所得計入規則和納稅過少支付規則而言,最低稅率至少為15%。

另一方面,承擔稅負規則(“STTR”)的最低稅率為7.5%到9%。 對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類型的付款採用低於STTR最低稅率的名義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國家將同意在其稅務條約中實施STTR,前提是它們被要求這樣做。 徵稅權將被限制在最低稅率與納稅稅率的差額。

香港的反應

儘管香港的整體利得稅稅率為公司16.5%,非法人企業15%,但全球反稅基侵蝕建議可能會對香港的離岸稅制、各種優惠稅收制度和資本利得豁免產生重大影響,因為這些制度/豁免形成的有效稅率可能會低於最低稅率。

為製定應對措施,香港政府於2020年6月成立了一個顧問小組,審查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2.0對香港商業環境競爭力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就應對措施提出建議。  財政司司長在今年二月的2021-2022年財政預算案中,提出了政府應對措施的方向,表示香港會根據國際共識,積極推行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2.0方案, 同時努力維持香港稅制簡單、 確定和公平方的主要優勢;盡量減輕受影響企業的合規負擔;繼續改善香港的營商環境和競爭力。

在經合組織敲定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2.0方案的技術細節後,諮詢小組將向政府提交一份報告。 香港政府將研究報告的建議,並就具體的回應措施諮詢利益相關者,以便展開相關的立法工作。 因此,在最終規則中是否會有某些豁免,以及對香港稅制競爭力的實際影響,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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