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 implication of COVid 19 restrictions - HKWJ Tax Law

香港稅務局關於應對新冠疫情引發稅務問題的指引

新冠疫情給企業經營模式和就業場所帶來了重大變化,這些變化引發了各種與稅收有關的問題。 2021年7月28日,香港稅務局(“IRD”)發布了關於應對新冠疫情引發稅務問題的指引。 IRD的做法總體上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發布的指導意見。 如需了解經合組織發布的指引詳情,讀者可以參考我們分別於2020年11月11日2021年1月31日發布的文章:香港新冠疫情相關的稅務問題 和 新冠疫情下關於稅收協定的稅務指引更新。

以下概述了IRD應對新冠疫情引起的稅收挑戰的方法,涉及公司和個人的稅收居住地、常設機構、跨境員工的就業收入和轉讓定價。

公司的稅收居所

對於新冠疫情導致的董事會成員或其他高管的住所臨時變動,IRD認為該等變動不會對公司的居所情況產生任何影響,尤其是在稅收協定中包含的歸屬認定規則(Tie Breaker Rules)適用的情況下,更不會對其產生影響。 然而,IRD在評估一家公司的居所時,仍然會考慮所有相關的事實和情況。

個人稅收居所

如果個人因新冠疫情期間實施的旅行限製或其他公共衛生措施而暫時居留在東道國的管轄區,他/她的住所不太可能發生變更,尤其在歸屬認定規則適用的地區,情況更是如此。 然而,如果旅行限制取消後這種居留仍然存在,稅務評估可能會有所不同。

常設機構 (PE)

考慮到新冠疫情的特殊性質,IRD將審查所有相關的事實和情況,並準備採取靈活的方法對常設機構進行稅務評估。 由於新冠疫情的影響,員工的工作地點會發生臨時變化,例如居家工作,這種情況不應認為企業在該地構成新的常設機構。 同樣,如果因新冠疫情而在員工或代理人的家中臨時簽訂任何合約,也不應認為企業在該地構成新的常設機構。 但是,如果個人在公共衛生措施停止後仍然居家辦公,則需要進一步審查相關事實和情況。

就業收入

如果香港與對應司法管轄區簽訂了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在計算183天的門檻時,員工因疫情而滯留在香港的額外天數將不予計算。 該方法涵蓋了僱員因檢疫要求、新冠肺炎引起的相關疾病、政府實施的旅行禁令,以及政府公共衛生措施導致的航班取消而無法旅行的情況。

另一方面,如果沒有簽署避免雙重徵稅協定,IRD將無權根據香港稅收立法制定的60天豁免規則來排除實際居留的天數。 換言之,如果一個人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香港居留超過60天,如果未簽署相關稅收協定,他就必須在香港繳稅。

轉讓定價

總體上,IRD將遵循經合組織於2020年12月發布的《新冠肺炎疫情對於轉讓定價影響的指引》。 更具體地說,在進行可比性分析時,對疫情期間或虧損可比對象可設置單獨的測試期。 此外,如果“有限風險”實體遭受的虧損是在公平交易基礎上發生的,這樣的虧損可以判定為可接受的虧損。 此外,在判定受控交易的價格時,還可以將接受政府援助納入相關考量。 對於現有預約定價安排(“APA”),IRD將繼續予以支持,除非出現了導致撤銷、取消或修訂預約定價安排的條件。

RD表示,該指引僅供參考,對於個案的處理,將根據其自身的事實和情況做出決定。 如果同時涉及到兩種情況,應該尋求專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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