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個人所得稅改革

中國內地《個人所得稅法》(《個稅法》)於1980年出台,迄今已修訂6次。

2018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PC”)批准了於2018年6月29日發布的向公眾徵求意見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新的修正案不僅增加了基本的個人稅收減免,還引入了額外的稅收減免,以減輕個人的經濟負擔。 該法律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新個稅法的主要修訂

(I) 稅收居民認定規則

新《個稅法》採用183天規則,根據國際稅收慣例界定中國內地居民和非居民。 稅務居民身份的實際居留門檻已從“一整年”縮減至“183天”。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國稅收居民的全球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稅收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需要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非稅收居民,另見下文第三節第(一)段。

(二)對性質相似的收入進行分組徵稅

新個稅法現在將四類收入歸入一個收入類別,即所謂的“綜合所得”,即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因此,將採用一套累進稅率來確定上述綜合所得的個稅。 中國稅收居民將按年納稅,而非居民仍將按月納稅,或在應納稅所得額產生時納稅。

同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仍然按該類收入的規定稅率分別徵稅。

(III) 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按年計算。稅率將根據適用於工資和薪金的現行稅率進行修訂,擴大3%、10%、20%稅率的級距,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中檔稅率的應稅收入級距的調整對中產階級來說將是一個很大的稅負緩解。

(IV) 提高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基本扣除額

綜合所得的基本扣除額已從每月人民幣3500元增加到每月人民幣5000元(即每年人民幣60000元)。 外國人每月額外扣除人民幣1300元將不再適用。

(V) 為特殊支出設置扣減

除了目前的可扣除項目,如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之外,新的個稅法還為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具體支出設立了額外扣除,如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

關於在新個稅法中扣除外國工作者的特別開支,他們有權獲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抵押貸款利息/住房租金扣除;同時,他們也可以選擇享受目前的子女教育、語言培訓和租房補貼。

(VI) 引入針對個人的一般反避稅規則(“GAAR”)

新個稅法授權稅務機關對參與交易的個人進行評稅,如非正常交易的資產轉移、利用離岸避稅地避稅、通過不合理的商業安排獲得不適當的稅收優惠待遇。 評稅後,還將相應徵收滯納金。

個稅改革對納稅人的影響

由於新個稅法的公佈,已起草並於2018年10月20日發布了《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徵求公眾意見。 整體上看,新個稅法將對外籍人士、經常在中國內地工作的旅行者以及中國內地高淨值人士產生以下重大影響:

(I) 新的稅收居民規則

由於嚴格的183天規則,個人更容易成為中國大陸的稅務居民,其全球收入將會繳納大陸的個人所得稅。 特別是,一旦該個人被視為中國稅收居民,根據通用標準報告/涉稅信息自動交換規則的實施,其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保存的財務信息可能會自動交換給中國內地的稅務機關。

另一個問題是關於“五年交個稅規則”的現有豁免待遇。 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在內地沒有住所的個人,從第六年開始,如果 (i)連續五年每年在內地居住183天或以上,並且在這五年中連續30天或以上沒有離開內地,他們的全球收入將繳納個稅; (ii)他們在第六年繼續在內地居住183天或以上。

(II) 境外資產管理

如今,中國內地居民在稅率較低的司法管轄區(如香港、新加坡、開曼群島等)設立離岸公司的情況並不少見。 由於新個稅法引入了一般反避稅規則,向在離岸公司中擁有權益的中國內地居民分配利潤可能會被中國內地稅務機關認定為應稅收入,即可能作為股息收入按20%的稅率徵收個稅。

(III) 移民離境稅申報

個人如因移民而欲註銷其中國內地戶口,必須辦理稅務手續。 無法保證此類個人是否需要提供在內地甚至海外獲得的資產和收入的完整信息。

主要心得

個稅改革被認為是過去38年來內地個人稅收制度最重大的改革。 中國內地的個人、外籍人士和雇主應該積極為新個稅法的“軟著陸”做好充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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