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冠疫情相关的税务问题 - HKWJ Tax Law

关于税收协定和新冠疫情影响的新版指引

2020年4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经合组织秘书处税收协定与新冠疫情影响分析》(《分析》)。 该《分析》 是一份实用的新冠肺炎疫情税收指引。 正如我们关于新冠病毒的税务影响以及对税务协定和薪俸税的影响的文章中所讨论的那样,该指引为世界各国政府提供了关于如何处理纳税人因新冠疫情所面临的意外不利税务后果的指引

新冠肺炎疫情税收指引

由于各国政府实施或建议的大多数公共卫生措施(包括旅行和隔离限制)仍在实施,经合组织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发布《关于税收协定和新冠疫情影响的新版指引》 (《指引》)。 指引审查了当前情况,并对《分析》做了重新审查和更新。

与《分析》一样,《指引》讨论了政府采取的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如何给纳税人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例如设立永久性机构(PE)、公司和个人住所改变以及对跨境受雇收入征税等。

更具体地说,《指引》考虑了《分析》中未详细讨论的其他一些事实模式,审查了《分析》中所述的观点是否仍然适用于新冠疫情的持久性,并提供了各国在新冠疫情期间的参考做法及其指导。

常设机构相关问题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进行(简称固定场所常设机构)。 一个常设机构也可包括一个非独立代理人,此人通常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所谓的“代理常设机构”)。

由于政府采取了公共卫生措施,企业担心其雇员是否会迁移到其他管辖区,而不在其经常工作的地方,以及在新冠疫情期间在家工作的安排,可能会创建固定场所常设机构。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是,为非居民雇主临时在家工作的个人的活动是否会导致代理常设机构。

场所固定的常设机构

一般来说,一个地方必须有一定的持久性,并由企业支配,从而使该地被视为该企业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建场所固定的常设机构)。 该《指引》规定,考虑到新冠疫情的特殊性质,由于政府实施或建议的公共卫生措施,在家远程工作不会为企业/雇主创建场所固定的常设机构。

这一结论的依据是缺乏足够程度的永久性或连续性,或者家庭办公室不由企业支配,即当情况恢复正常时,企业仍为相关雇员提供办公室。

但是,该《指引》进一步指出,如果连续使用家庭办公室开展企业业务活动,并且从事实和情况来看,企业明确要求个人使用该地点,则家庭办公室可被视为由企业支配。

代理常设机构

对于代理常设机构而言,评估“代理人”是否以“惯常性”的方式履行合同活动极为很重要。 同样,代理人只是由于非常事件或政府实施或建议的公共卫生措施而在某一管辖区的家中工作,则在该管辖区的活动不太可能被认为是惯常性的。

尽管如此,《指引》强调,如果此类代理人在新冠疫情之后继续惯常性地在家中为非居民雇主工作,并继续代表企业签订合同,那么其已经创建了一个代理常设机构。

潜在影响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我们看到客户关闭办公场所,继续实施“家庭办公室”工作安排,削减业务。 由于经营变化不再是临时的,因此有可能产生以前不存在的固定常设机构或代理常设机构。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您的企业最近的经营模式若有任何变化,您应该仔细审查此类变化是否会产生任何不利的税收影响。 如果有必要,应寻求专业意见

有关住所变化的问题

《指引》重申了《分析》中所述的立场,即新冠肺炎疫情不太可能对公司或个人住所造成任何变化:

  • 公司
    该指引解释道,董事会成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位置的临时变动是由疫情造成的一种特殊和临时情况,这种地点的改变不应引起协定住所的改变,特别是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归属认定规则被应用之后。
  • 个人
    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如果个人因其住所、居住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性质的判定标准而须在某国缴税,则其为该国的纳税居民。 如果个人有双重居留权,在决定其纳税居留权时应考虑其他因素,即永久居所地、重要利益中心、经常居所地和国籍。 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个人只能是一个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新冠肺炎疫情税收指引》指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是一个重大变化时期和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在评估个人居住状态时,必须将这一时期视为不适用于公共卫生措施的时期。

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一个税务管辖区的临时存在导致双重居住,根据归属认定条款(该条款要求考虑在较为正常时期评估的因素),该人的居住地点应该不太可能改变。

潜在影响

然而,经合组织补充表示,如果新冠肺炎疫情限制解除后情况仍在继续,则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 因此,如果业务经营和/或工作安排发生了任何不再属临时性质的变化(例如永久关闭业务/办公地点),则应留意。

这些变化会对一个人的税收居住身份产生意想不到的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其税收风险。 再次强调,必要时应寻求专业建议。

涉及跨国雇员的问题

经合组织示范税收协定第15条规定,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只在个人的居住管辖区征税,除非受雇于其他管辖区。 尽管如此,只有在其他管辖区停留超过183天的人,或其雇主是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居民的人,或者雇主在另一管辖区设有承担报酬的常设机构的人,才需要在其他管辖区纳税。

该指引考虑了以下三种事实模式,并提供了经合组织对此的看法:

  • 居住在某个管辖区的雇员从前曾受雇于另一管辖区,并从工作管辖区获得与新冠疫情相关的政府补贴,用以维持与雇主的关系,则该报酬应归于从前曾雇用此人的工作管辖区。
  • 如果一名雇员因某一相关政府采取新冠疫情公共卫生措施而被禁止旅行而停留在管辖区内,则就为期183天的测试而言。该管辖区应合理地忽略该雇员因上述情况而必须在该管辖区逗留的额外天数。 该管辖区应合理地忽略该雇员因上述情况而必须在该管辖区逗留的额外天数。 而必须在该管辖区逗留的额外天数。
  • 如果雇员在一个管辖区为另一个管辖区的雇主远程工作(即在国外远程工作),这种受雇地点的改变会影响其受雇收入的纳税地点。 其他管辖区可出现针对雇员收入的新征税权,而此类新征税权可取代现有的征税权。 由于工薪税经常从源头扣缴,解决这一变化将给雇主和雇员带来合规成本和管理成本。 有些管辖区已经发布了指引和行政救济,以减轻额外的负担。

潜在影响

鉴于税务机关对其国内法律有自己的做法和解释,并可能已经向纳税人发布了具体指引,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限制,目前不在其正常工作管辖区内工作的跨境雇员应仔细审查自己的情况,特别是当其在东道国管辖内的存在已经超过应纳税门槛时。

尽管《指引》鼓励这些跨境雇员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但强烈建议应谨慎进行此类联系,或在必要时请求税务专业人员协助。

此外,如上文所述,许多企业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而进行了业务重组,这可能无意中在其他管辖区创建新的常设机构,甚至改变其税务居留身份。 这些变化还将对大多数税收协定对第15条的适用性产生影响,因为协定保护只适用于这种情况:即雇主不是源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薪酬不由源管辖区的任何常设机构承担。

对香港企业及个人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新冠肺炎疫情税收指引仅代表经合组织秘书处对税收协定条款解释的看法。 每个管辖区都有自己的做法和解释,并采取自己的指引,从而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 换句话说,《指引》对税务机关无约束力。 此外,新冠肺炎疫情税收指引仅适用于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地区。

香港实行属地税制,只有来自香港的利润和收入才须课税。 国内税法的收费规定中并没有税收居所的概念。 换句话说,只有香港税务居民的企业或个人才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或薪俸税。

新冠肺炎疫情税收指引与营业利润

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人士,均须缴付香港利得税:

  • 在香港从事交易、职业或业务(在此统称“业务”)者
  • 从该等业务中取得利润者;以及
  • 该等利润是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即利润来源于香港)者。

任何人士被视为在香港从事业务并无特定的认定门槛。 香港税务局(“IRD”)甚至表示,任何人士无须从事任何广泛的活动,便可被视为在香港从事业务。

鉴于香港国内法律和税务局的评税实践,可以设想,任何董事、雇员、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由于新冠疫情的限制,而无意中在香港长期停留,并执行任何业务活动,则这些活动可能已经引发香港利得税负担。

此外,香港有44项现行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与其他发达经济体相比,香港的税收处理网络并不能说很全面(尽管香港政府一直在努力扩大网络)。 ).

因此,在没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下,国内税法将适用。 这肯定会加重个人在香港的纳税风险。 鉴于上述情况,如果申请人在香港逗留较长时间,应寻求专业意见,以识别和减轻因新冠肺炎影响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税收指引与雇佣收入

薪俸税是对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雇佣收入而征收的税项,不论个人的税务居住身份。 如果在课税年度内,个人访港累计不超过60天,则可获免税。

如果超过该门槛,个人须按其全部入息(如属香港来源的雇佣)或按薪俸税分摊(如属非香港来源的雇佣)缴付香港薪俸税。 如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起征点可以延长到183天。

税务局迄今尚未向纳税人发出任何正式的新冠肺炎税务指引,解释如何就新冠肺炎影响所引发的问题实施香港税法。 因此,如果您在香港停留的时间超过上述门槛,则需要与税务局个别讨论有关不良税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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