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局於2020年2月更新新了稅務條例應用指引,以反映終審法院在梁鎮罡訴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案((2019) 22 HKCRAF 127) (以下簡稱“梁案”)中有關“婚姻”的補救解釋,將同性婚姻包括在內。 我們來探討這個案件以及香港這一里程碑式的裁決對同性婚姻報稅的影響。
香港稅務局於2020年2月更新新了稅務條例應用指引,以反映終審法院在梁鎮罡訴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案((2019) 22 HKCRAF 127) (以下簡稱“梁案”)中有關“婚姻”的補救解釋,將同性婚姻包括在內。 我們來探討這個案件以及香港這一里程碑式的裁決對同性婚姻報稅的影響。
收入接受者通常需要從相關稅務機關獲得居民身份證明書(CoR)。 因此,為了享受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提供的稅收優惠待遇,居民身分證明書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根據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非居民企業轉讓在 (i)中國居民實體或 (ii)中國大陸動產/不動產(統稱為“中國大陸權益”)中直接持有的股權而獲得的資本利得在中國大陸通常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
為了打擊跨境逃稅,中國大陸成為100多個致力於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AEOI標準)的管轄區之一,於2013年8月簽署了《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並於2015年12月加入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
香港法院曾審理過幾起案件,其中涉及證券及商品交易所得利潤(包括佣金)是否須繳納香港企業利得稅的問題。
香港《稅務條例》對個人報稅表制定了嚴格的規定,旨在避免個人填報錯誤的報稅表。
由於通用報告標準(CRS)和 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AEOI”)在全球實施,要求金融機構(“FL”)對 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持有人進行盡職調查,以確定其稅收居民身份,並據此確定賬戶持有人的金融賬戶的某些信息是否需要交換到外國稅務管轄區。
香港的稅制簡單,但並不令人一目了然。 在採用屬地來源製的香港,最具爭議的稅務問題之一是,收入是否在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即源於香港),因此是否需要繳納香港所得稅。
通常情況下,對於個體經營者和做小生意的人來說,個人獨資企業似乎是一種理想的商業結構。 這是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既不是公司型法人實體,也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
2021年7月28日,香港稅務局(“IRD”)發布了關於應對新冠疫情引發稅務問題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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